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开始利用网络向贩毒人员陈某斌购买大麻用于吸食和贩卖,2015年11月底,两人协商以2万元12盎司的价格购买加拿大进口大麻,双方约定2万元发货一磅,剩余的92克大麻由陈某某收到后发往上海。其后陈某某找到被告人吴某某,告知其帮助签收由加拿大邮寄的大麻。吴某某于2015年12月14日在签收包裹后被成都市海关缉私局当场挡获,查获走私的疑似大麻净重446.5克。
检察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8月至12月期间,后六次向吴某销售大麻,数量约300克,吴某通过支付宝等软件向陈某某支付毒资31100元。陈某某于2014年至案发时先后多次向尚某某等多人贩卖大麻,情节严重,应以走私、追究刑事责任。
二、办案过程
2016年6月3日,律师事务所在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后,指派李重律师担任陈某某涉嫌走私、贩卖毒品一案的辩护人。代理律师跟进案件后第一时间前往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材料,开展阅卷工作,并提交了相关材料,就案件情况和承办人员进行了详细沟通和了解,研究了案件的核心事实和关键证据。6月13日,代理律师前往成都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陈某某,向其转达了家属的关心和问候,在充分取得被告人信任的基础上,详细了解了案件的经过和情况。6月21日,代理律师在庭审前一天再次会见了被告人,并向被告人详细说明了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庭审程序和注意事项,以及的权利义务,并就嫌疑人的法律咨询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三、辩护思路
在详细了解案件、核实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代理律师提出被告人走私、贩卖毒品的数量远低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数量较大”的标准,人指控陈某某向多人贩卖大麻的证据不足,且陈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坦白,有悔罪态度,请求法院量刑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部分得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和采纳。
四、办案结果
刑事判决书(2016)川刑初X号。在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观点的基础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向他人多次贩卖大麻的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与被告人吴袁隆走私大麻的行为已构成,系中的。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犯走私、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判处三年,并处20000元。
五、办案心得
作为一名律师,除了必须通晓法律条文以外,还应当有渊博的知识和广泛的涉猎,刑事诉讼案件大量涉及了各种专业领域的知识,比如毒品的种类、数量以及换算,对于超过什么标准才属于“数量较大”更应该了然于心。
刑事辩护的前期工作对于案件的质量高低和诉讼效果来说尤为重要,代理律师务必通过询问当事人、搜集证据、查阅卷宗等弄清案件事实,不能放过每一个细节。本案代理过程中,辩护律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和询问当事人,发现了很多涉及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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