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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职务侵占一案, 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0-07-06 17:19:22 浏览:469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3年初,被告人张某认识被告人李某某后,两人共同商量非法取得电信带宽资源。被告人李某某先找到电子科大成都学院的被告人周某帮忙,后又找到电信成都分公司的被告人王某帮忙,被告人王某因不具备修改带宽数据权限遂找到被告人许某帮忙,李某某提出通过牵线、数据修改的方式获取电信带宽资源。2013年2月、2013年底和2014年初,被告人许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按照王某从李某某处得到的宝X公司的要求,利用该公司提供的以其他公司名义在电信公司正常办理的低带宽线路的编号,三次通过修改带宽数据的方式将宝X公司的低带流量分别提升到200M,500M和500M,并由被告人张某安排本案当事人向某某及其他部门负责人先后将三条带宽线路从电信机盒里牵线至宝X公司机房服务器作为主线,然后再将非法获取的带宽分配给用户使用并收取费用。张某按照事先与李某某的约定,安排公司财务人员以每月每 M50 的标准将款项至李某某持有的个人账户中,共转款20余万元,李某某再按照一定比例将款项分给王某和许某某约8万元。其中第一条线路修改至200M使用1个月,按成都分公司关于政企商务光纤产品资费标准,200M使用1个月的价格为4万元;第二、三条线路线修改至500M共使用5个月,按以上资费标准每月价格为10万元,5个月共计50万元。

二、办案过程

李重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向某某,了解案件情况,并多次与办案单位进行沟通,仔细阅卷。

三、辩护思路

于开庭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向某某依法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2、向某某在宝X公司的单位行贿中,明显处于从属地位,其行为均属于受公司的指派的职

务行为,参与程度低、作用小,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3、向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其女儿刚刚出生不到2岁的婴儿,父母年老体弱,

并且,宝X公司已经赔偿了电信100万的经济损失,国家的损失得到了弥补。

四、办案结果

刑事判决书(2014)成华刑初字第X号。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三个月。

五、办案心得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本案当事人向某某为电信公司的员工,但是其行为是依照其上司张某(本案的另一被告)的指示完成了,并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只是按照领导的指示从事了相关的行为。而且,通过会见

本案当事人向某某后得知,其并没有在低价购买了电信带宽以后从中获得任何好处,并没有参与职务侵占后所谓的分账行为,真正的得益方是向某某所在的宝腾公司,所以在此次辩护中认为向某某是职务侵占罪的共犯是有失偏颇的。

在现实生活中,像本案当事人这样按照领导的指示进行了职务活动以后,最后被认为是犯罪而审查起诉的也不少。但实际上,这些“下属们”对于上层领导们的决策根本就不了解,虽然在看到对方与市场价格有偏差的报价以后会心有疑虑,但是也不会或者说不敢轻易的去尝试揣测老板们的意思,更加不敢违背公司的决定,毕竟现在社会就业压力比较大,任何一个人都不敢轻易的拿自己的饭碗冒险。那么,“下属们”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呢?确实是一件值得头疼的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经济迅速发展,财产流转日益频繁。在现实生活中,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物的问题日渐突出。分别是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市场主体多样化,经济成分多元化,一些公司、企 业或其他单位人员职务侵占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在司法实务中,正确认定职务侵占罪,按照每人刑法定原则注意把握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贪污罪等的区别,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准确定罪量刑,这对于发挥刑法打击犯罪职能作用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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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职务侵占一案, 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0-07-06 17:19:22 浏览:4694次

一、案情简介

2013年初,被告人张某认识被告人李某某后,两人共同商量非法取得电信带宽资源。被告人李某某先找到电子科大成都学院的被告人周某帮忙,后又找到电信成都分公司的被告人王某帮忙,被告人王某因不具备修改带宽数据权限遂找到被告人许某帮忙,李某某提出通过牵线、数据修改的方式获取电信带宽资源。2013年2月、2013年底和2014年初,被告人许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按照王某从李某某处得到的宝X公司的要求,利用该公司提供的以其他公司名义在电信公司正常办理的低带宽线路的编号,三次通过修改带宽数据的方式将宝X公司的低带流量分别提升到200M,500M和500M,并由被告人张某安排本案当事人向某某及其他部门负责人先后将三条带宽线路从电信机盒里牵线至宝X公司机房服务器作为主线,然后再将非法获取的带宽分配给用户使用并收取费用。张某按照事先与李某某的约定,安排公司财务人员以每月每 M50 的标准将款项至李某某持有的个人账户中,共转款20余万元,李某某再按照一定比例将款项分给王某和许某某约8万元。其中第一条线路修改至200M使用1个月,按成都分公司关于政企商务光纤产品资费标准,200M使用1个月的价格为4万元;第二、三条线路线修改至500M共使用5个月,按以上资费标准每月价格为10万元,5个月共计50万元。

二、办案过程

李重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向某某,了解案件情况,并多次与办案单位进行沟通,仔细阅卷。

三、辩护思路

于开庭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向某某依法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2、向某某在宝X公司的单位行贿中,明显处于从属地位,其行为均属于受公司的指派的职

务行为,参与程度低、作用小,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3、向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其女儿刚刚出生不到2岁的婴儿,父母年老体弱,

并且,宝X公司已经赔偿了电信100万的经济损失,国家的损失得到了弥补。

四、办案结果

刑事判决书(2014)成华刑初字第X号。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三个月。

五、办案心得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本案当事人向某某为电信公司的员工,但是其行为是依照其上司张某(本案的另一被告)的指示完成了,并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只是按照领导的指示从事了相关的行为。而且,通过会见

本案当事人向某某后得知,其并没有在低价购买了电信带宽以后从中获得任何好处,并没有参与职务侵占后所谓的分账行为,真正的得益方是向某某所在的宝腾公司,所以在此次辩护中认为向某某是职务侵占罪的共犯是有失偏颇的。

在现实生活中,像本案当事人这样按照领导的指示进行了职务活动以后,最后被认为是犯罪而审查起诉的也不少。但实际上,这些“下属们”对于上层领导们的决策根本就不了解,虽然在看到对方与市场价格有偏差的报价以后会心有疑虑,但是也不会或者说不敢轻易的去尝试揣测老板们的意思,更加不敢违背公司的决定,毕竟现在社会就业压力比较大,任何一个人都不敢轻易的拿自己的饭碗冒险。那么,“下属们”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呢?确实是一件值得头疼的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经济迅速发展,财产流转日益频繁。在现实生活中,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物的问题日渐突出。分别是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市场主体多样化,经济成分多元化,一些公司、企 业或其他单位人员职务侵占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在司法实务中,正确认定职务侵占罪,按照每人刑法定原则注意把握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贪污罪等的区别,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准确定罪量刑,这对于发挥刑法打击犯罪职能作用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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