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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某涉嫌强奸,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

发布时间:2020-07-06 18:04:06 浏览:6041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6年4月中旬,被告人Y某与被害人S某通过手机“陌陌”交友软件相识。同年4月21日晚上,Y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J某,X某,并通过“陌陌”软件及手机联系S某,约三人一起去吃饭。当日21时许,Y某到汉中某酒吧找到X某,并告诉X某一些S某生活作风方面的事情,之后二人与依约前来的S某在酒吧门口见面,后X某、S某乘坐Y某的小轿车赶到某茶城附近与J某会面,之后,四人分乘两辆小轿车赶往某夜市,到达夜市后,Y某与J某到附近的超市买了两箱啤酒,在买啤酒时,Y某告诉J某一些S某生活作风方面的事情。之后,四人在某烧烤店吃烧烤、喝酒。期间,S某因喝多了在烧烤店老板廖某的搀扶下去了一趟洗手间,回来后喝完酒杯里剩余的啤酒便趴在桌子上不动了。三名被告人商量后决定去附近的某小区J某家。之后,三人将S某搀扶着带至J某家,Y某在J某的指引下降S某放到J某家北边的卧室里。三被告人安置好S某,便在客厅里商量谁先和S某发生性关系,不久,三被告人听到S某呕吐的声音,便进入S某休息的卧室收拾呕吐物,收拾完后J某找了一个避孕套给Y某和X某,这时X某提出要回家拿体检表,需要J某送他,之后J某和X某去了X某家。X某和J某走后,Y某趁S某醉酒之机,未戴避孕套与S某发生了性关系。大约20分钟后,X某和J某返回J某家。三名被告人商量通过猜拳决定谁先和S某发生性关系,X某猜拳赢了,先进入卧室,带上避孕套与S某发生了性关系。后Y某因要与其他网友见面提出要走,Y某、J某给S某穿上了衣服,三被告人带着S某离开了J某家,Y某驾驶小轿车将S某送到汉中市中心广场附近让S某下车,S某因头晕不愿下车,并为此与Y某发生争执,打了Y某一耳光。Y某离开后,S某乘坐出租车到大河坎派出所报警称手机和钱丢了,派出所民警回复该案是刑事案件,让S某到大河坎刑警队报案。因时间太晚S某未去刑警队报案。同月23日,S某在其朋友赵某某的提示和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警,称其被Y某、J某、X某三人强奸。后民警将Y某、J某、X某抓获。后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S某所穿内裤上精斑与Y某血样STR分型结果一致。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苏镜祥律师、李辰君律师立即会见了嫌疑人Y某,为他带去家属的问候,并询问案件的有关情况,告知他在羁押期间享有的权利,之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苏镜祥律师、李辰君律师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然后制定了辩护方案:

 

三、辩护思路

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Y某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认定涉案行为构成强奸罪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本案中,Y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理由如下:

1、上诉人Y某与S某属于合意“约炮关系”;案发前,从二人聊天交谈内容以及案发当晚的场景来看,S某对当晚上诉人Y某等三人可能与其发生性关系至少是有一定认识的;三原审被告人基于S某较开放的生活作风和当晚的场景,对有机会与其发生性关系也具有一定概括认识;四人对当晚可能发生性关系有一定的合意基础。

2、根据现有证据证实,案发当晚,S某因饮酒出现恶心、呕吐、步态不稳等较轻程度的醉酒表现,辩护人予以认可;但在上诉人Y某等人与S某发生性关系时,S某并未完全丧失意识,而是能够认识到原审被告人等三人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尽管其自述是无力反抗,结合S某案发后对案发情节较为细致的描述,至少能够证实发生性关系时S某是有一定意识的。 

3、作为女性,被强奸是奇耻大辱,何况是被三人轮奸。既然S某认为是强奸,那么在发生性关系时、在S某有一定意识的情况下,案发当晚在S某打车到公安机关报案手机丢失时,S某为何却并未提及任何与三原审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S某事后的这一行为反而可以推定发生性关系没有违背其意志。

4、S某对未及时报案的解释理由明显异常。S某具有较高的钟祖涵学历和居住在城区的社会经验,其所谓时候在朋友的提醒下才意识到“自己被强奸了”,明显不合情理。 

5、本案S某的报案动机十分蹊跷;不排除S某报假案报复原审被告人。

 

四、办案结果

(2018)陕07刑终32号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Y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五、办案心得

强奸罪的认定:

(一)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强奸罪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管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

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力。

(1)“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2)“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

(3)“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

(二)、强奸罪有哪些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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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某涉嫌强奸,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

发布时间:2020-07-06 18:04:06 浏览:6041次

一、案情简介

2016年4月中旬,被告人Y某与被害人S某通过手机“陌陌”交友软件相识。同年4月21日晚上,Y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J某,X某,并通过“陌陌”软件及手机联系S某,约三人一起去吃饭。当日21时许,Y某到汉中某酒吧找到X某,并告诉X某一些S某生活作风方面的事情,之后二人与依约前来的S某在酒吧门口见面,后X某、S某乘坐Y某的小轿车赶到某茶城附近与J某会面,之后,四人分乘两辆小轿车赶往某夜市,到达夜市后,Y某与J某到附近的超市买了两箱啤酒,在买啤酒时,Y某告诉J某一些S某生活作风方面的事情。之后,四人在某烧烤店吃烧烤、喝酒。期间,S某因喝多了在烧烤店老板廖某的搀扶下去了一趟洗手间,回来后喝完酒杯里剩余的啤酒便趴在桌子上不动了。三名被告人商量后决定去附近的某小区J某家。之后,三人将S某搀扶着带至J某家,Y某在J某的指引下降S某放到J某家北边的卧室里。三被告人安置好S某,便在客厅里商量谁先和S某发生性关系,不久,三被告人听到S某呕吐的声音,便进入S某休息的卧室收拾呕吐物,收拾完后J某找了一个避孕套给Y某和X某,这时X某提出要回家拿体检表,需要J某送他,之后J某和X某去了X某家。X某和J某走后,Y某趁S某醉酒之机,未戴避孕套与S某发生了性关系。大约20分钟后,X某和J某返回J某家。三名被告人商量通过猜拳决定谁先和S某发生性关系,X某猜拳赢了,先进入卧室,带上避孕套与S某发生了性关系。后Y某因要与其他网友见面提出要走,Y某、J某给S某穿上了衣服,三被告人带着S某离开了J某家,Y某驾驶小轿车将S某送到汉中市中心广场附近让S某下车,S某因头晕不愿下车,并为此与Y某发生争执,打了Y某一耳光。Y某离开后,S某乘坐出租车到大河坎派出所报警称手机和钱丢了,派出所民警回复该案是刑事案件,让S某到大河坎刑警队报案。因时间太晚S某未去刑警队报案。同月23日,S某在其朋友赵某某的提示和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警,称其被Y某、J某、X某三人强奸。后民警将Y某、J某、X某抓获。后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S某所穿内裤上精斑与Y某血样STR分型结果一致。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苏镜祥律师、李辰君律师立即会见了嫌疑人Y某,为他带去家属的问候,并询问案件的有关情况,告知他在羁押期间享有的权利,之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苏镜祥律师、李辰君律师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然后制定了辩护方案:

 

三、辩护思路

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Y某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认定涉案行为构成强奸罪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本案中,Y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理由如下:

1、上诉人Y某与S某属于合意“约炮关系”;案发前,从二人聊天交谈内容以及案发当晚的场景来看,S某对当晚上诉人Y某等三人可能与其发生性关系至少是有一定认识的;三原审被告人基于S某较开放的生活作风和当晚的场景,对有机会与其发生性关系也具有一定概括认识;四人对当晚可能发生性关系有一定的合意基础。

2、根据现有证据证实,案发当晚,S某因饮酒出现恶心、呕吐、步态不稳等较轻程度的醉酒表现,辩护人予以认可;但在上诉人Y某等人与S某发生性关系时,S某并未完全丧失意识,而是能够认识到原审被告人等三人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尽管其自述是无力反抗,结合S某案发后对案发情节较为细致的描述,至少能够证实发生性关系时S某是有一定意识的。 

3、作为女性,被强奸是奇耻大辱,何况是被三人轮奸。既然S某认为是强奸,那么在发生性关系时、在S某有一定意识的情况下,案发当晚在S某打车到公安机关报案手机丢失时,S某为何却并未提及任何与三原审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S某事后的这一行为反而可以推定发生性关系没有违背其意志。

4、S某对未及时报案的解释理由明显异常。S某具有较高的钟祖涵学历和居住在城区的社会经验,其所谓时候在朋友的提醒下才意识到“自己被强奸了”,明显不合情理。 

5、本案S某的报案动机十分蹊跷;不排除S某报假案报复原审被告人。

 

四、办案结果

(2018)陕07刑终32号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Y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五、办案心得

强奸罪的认定:

(一)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强奸罪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管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

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力。

(1)“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2)“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

(3)“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

(二)、强奸罪有哪些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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