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4年8月26日下午,被告人Q某与毒品购买人张某某在电话中以420元/克谈好毒品交易价格及交易地点后,同携带毒品的L某(在逃)按约定来到绵阳市游仙区xx小区外河堤外,被告人Q某在收取了张某某毒品交易款5000余元后,L某将毒品交易给了张某某。几人交易结束离开现场时被侦查人员抓获。
二、办案过程
田银行律师与杨红森律师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后,悉心地与委托人交谈,积极收集了本案相关证据,全面、详细阅卷,形成了千字阅卷笔录,多次会见被告人Q某,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被告人Q某涉嫌贩卖毒品中系、本案存在特情介入的情况、毒品在控制下交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恶性和危险性较小、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且认罪悔罪,建议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Q某犯,判处七年,并处人民币8000元。
五、办案心得
在贩卖毒品罪中,主观恶性和危险性较小,有利于减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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