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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涉嫌贪污,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

发布时间:2020-07-06 19:36:20 浏览:3309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时任新津县某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张某某和时任该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在受镇人民政府委托经办该镇绿道建设工程项目山X村路段占地赔付相关工作中,伙同时任新津县农村工作“四大基础工程”xx镇工作组成员的被告人Z某,利用核定、领取、发放绿道建设山X路段苗木补偿款的植物便利,采取多报苗木补偿面积减少赔付面积的手段,侵吞国家苗木赔付款人民币14.4万元予以分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各分得3.3万元,被告人Z某分得7.8万元。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Z某,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被告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三被告人共同侵吞14.4万元苗木补偿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指控本案被告人Z某分得赃款7.8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Z某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已全部退出其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具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最后,本案适用现行《刑法》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应当在《刑法修正案九》审议通过后,再予以判决。

 

四、办案结果

有期徒刑2年。

 

五、办案心得

对辩护律师来讲,前期工作尤为重要,前期工作关系着案件的质量高低和诉讼的效果好坏,扎实的前期工作能为代理律师诉讼策略的顺利执行提供可靠保证。详师按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案件事实,确定当事人可能涉嫌罪名,开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为顺进行专项辅导奠定良好基础。同时积极主动的与委托人交流沟通也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内容,而更多的是为自己的当事人赢得相对较好的条件,对于案件本身也可以取到很好的效果。

 

 

2010年11月,时任新津县某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张某某和时任该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在受镇人民政府委托经办该镇绿道建设工程项目山X村路段占地赔付相关工作中,伙同时任新津县农村工作“四大基础工程”xx镇工作组成员的被告人Z某,利用核定、领取、发放绿道建设山X路段苗木补偿款的植物便利,采取多报苗木补偿面积减少赔付面积的手段,侵吞国家苗木赔付款人民币14.4万元予以分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各分得3.3万元,被告人Z某分得7.8万元。

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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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涉嫌贪污,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

发布时间:2020-07-06 19:36:20 浏览:3309次

一、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时任新津县某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张某某和时任该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在受镇人民政府委托经办该镇绿道建设工程项目山X村路段占地赔付相关工作中,伙同时任新津县农村工作“四大基础工程”xx镇工作组成员的被告人Z某,利用核定、领取、发放绿道建设山X路段苗木补偿款的植物便利,采取多报苗木补偿面积减少赔付面积的手段,侵吞国家苗木赔付款人民币14.4万元予以分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各分得3.3万元,被告人Z某分得7.8万元。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Z某,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被告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三被告人共同侵吞14.4万元苗木补偿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指控本案被告人Z某分得赃款7.8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Z某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已全部退出其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具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最后,本案适用现行《刑法》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应当在《刑法修正案九》审议通过后,再予以判决。

 

四、办案结果

有期徒刑2年。

 

五、办案心得

对辩护律师来讲,前期工作尤为重要,前期工作关系着案件的质量高低和诉讼的效果好坏,扎实的前期工作能为代理律师诉讼策略的顺利执行提供可靠保证。详师按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案件事实,确定当事人可能涉嫌罪名,开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为顺进行专项辅导奠定良好基础。同时积极主动的与委托人交流沟通也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内容,而更多的是为自己的当事人赢得相对较好的条件,对于案件本身也可以取到很好的效果。

 

 

2010年11月,时任新津县某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张某某和时任该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在受镇人民政府委托经办该镇绿道建设工程项目山X村路段占地赔付相关工作中,伙同时任新津县农村工作“四大基础工程”xx镇工作组成员的被告人Z某,利用核定、领取、发放绿道建设山X路段苗木补偿款的植物便利,采取多报苗木补偿面积减少赔付面积的手段,侵吞国家苗木赔付款人民币14.4万元予以分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各分得3.3万元,被告人Z某分得7.8万元。

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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