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W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

发布时间:2020-07-06 20:00:36 浏览:582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3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W某担任T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期间,因T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被告人W某遂与四川A信公司的J某(另处)商议,由T诺公司作为项目公司,W某负责在空白的项目借款合同上加盖T诺公司的印章,由A信公司提供担保,通过居间公司业务人员向社会上不特定人群进行投资理财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鉴定,在此期间以T诺公司的名义共计向3人吸收公众存款105万元,其中已偿还本金(利息)18.375万元。

2014年2月至3月期间,J某向被告人W某表示,因A信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希望借用被告人W某实际控制的X通公司、H达公司作为项目公司,由A信公司作担保,寻找居间公司对外进行民间融资借款活动,被告人W某为得到A信公司为自己出具保函,遂同意该提议。后被告人W某向A信公司提供了X通公司、H达公司印章、法人章,并在多份空白的《借款合同》及《指定划款通知书》上加盖公司印章、法人章,将X通公司的网银账户提供给A信公司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收款账户,通过“四川XXXX投资管理咨询公司”、“成都XXXX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居间公司的业务人员,向社会上不特定人群进行投资理财宣传,以月息1.5%为诱饵,承诺到期还本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鉴定,在此期间,以H达公司名义向23人(25人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05万元,已偿还本金(利息)81.67万元;以X通公司的名义向57人(63人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14万元,已偿还本金(利息)124.56万元。2015年1月13日民警将被告人W某挡获。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W某,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被告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W某系胁从犯,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一审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未认定上诉人“被胁迫”、属于胁从犯的事实,量刑过重。

四、办案结果

撤回上诉。

五、办案心得

对辩护律师来讲,前期工作尤为重要,前期工作关系着案件的质量高低和诉讼的效果好坏,扎实的前期工作能为代理律师诉讼策略的顺利执行提供可靠保证。详师按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案件事实,确定当事人可能涉嫌罪名,开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为顺进行专项辅导奠定良好基础。同时积极主动的与委托人交流沟通也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内容,而更多的是为自己的当事人赢得相对较好的条件,对于案件本身也可以取到很好的效果。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