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4年7月初开始,被告人Z某在双流县某摩店容留A某(17岁)、Q某卖淫,从中抽头获利。2014年7月26日1时许,卖淫嫖娼人员L某与Q某、方强与A某在被告人Z某开的无名按摩店内谈好卖淫嫖娼的价格后,在按摩店后面Z某租住的二楼居民楼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时被民警现场挡获。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Z某,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被告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告人Z某涉嫌容留卖淫中,对A某系未成年人被告人Z某不知情,属于认识错误;被告人Z某涉案时间短、获利少、犯罪情节轻;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并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Z某又是初犯,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被告人Z某来自贫穷落后的少数民族梁山地区,又系下岗工人,家庭经济困难,法律意识淡薄所致,并非为了追求奢侈的生活而违法犯罪,主观恶性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判令被告人Z某6个月,并处人民币3000元。
五、办案心得
不管从事什么行业都要维护法律制度,不应该去做违背法律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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