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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涉嫌故意杀人,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

发布时间:2020-07-06 20:26:00 浏览:361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0年底至2012年上半年,X某以认识成都市某县领导、可以通过该领导投资工程并承诺高额回报为由,两次骗取二被害人投资款共计130万元后耗用。2012年10月,X某向女友童某等人借款并返还二被害人190万元后,即以上述理由再次骗取二被害人投资款660万元后将该款耗用,2014年初,X某因无力兑现其所谓的投资承诺和偿还高某等人借款,遂预谋再次骗取被害人钱财后将其杀害,后从朋友薛某某处获取催眠药艾司唑仑,从成都xx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一氧化碳气瓶,并将气瓶安装在其沃尔沃轿车后备箱,通过软管连通至车内。2014年1月23日18时许,X某以工程款已到位但需向某领导送钱感谢为由,骗取李某、杨某现金130万元。当日20时许,X某以领导在成都未返回都江堰为由将二被害人骗至都江堰市x街区某咖啡馆,在喝咖啡期间趁二被害人不备投放了艾司唑仑,并借故让二被害人关闭手机,之后以领导已返回都江堰、可以去见领导为由,驾驶其沃尔沃轿车将二被害人载至都江堰市某小区,后将二被害人骗留在车上,其下车打开车后备箱内事先安装好的气瓶阀门向车内释放一氧化碳气体,致二被害人中毒死亡,杀人后,X某将二被害人尸体转移至李某凯美瑞轿车内,后驾驶该车至都江堰市xx山停车场停放,并将该车空调开启,车窗关闭,制造二被害人意外中毒死亡的假象。之后X某离开停车场,将作案使用的气瓶的丢弃在都江堰市xx河内及xx路边,并将骗取的130万元现金中124.5万元用于偿还高某、敬某某的借款。2014年1月24日16时许,李某、杨某的尸体被xx山停车场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经鉴定,李某、杨某的死亡原因均为急性一氧化碳中此毒死亡,从二被害人心血、胃及胃内容物均检出艾司唑仑成分。2014年6月27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浙江省杭州市将X某抓获。

 

二、办案过程

我所汪余财律师接受被告人 X 某亲属委托担任 X某辩护人办理本案二审上诉,根据案情复杂程度,着手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全面、详细阅卷,形成阅卷笔录。

(二)多次前往羁押地会见被告人X某,依法向其了解本案关键要点,并客观公正地分析了案件情况,介绍了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转达亲属的关心与嘱托。

(三)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总的辩护观点是:

一、本案没有任何客观证据直接证据能够证明X某诈骗并杀人的事实,缺少大量本应在案、有利于X某的证据。全案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一审认定X某构成诈骗罪故意杀人罪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二、一审法院所认定的有关X某杀人动机所采信的证据不充分,无事实根据,更缺乏证据支撑。故一审认定X某犯诈骗罪不能成立。

三、一审认定X某在咖啡厅向死者投放艾司唑仑的事实缺乏证据佐证。

 

四、办案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判处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

死刑作为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当今世界各国对其适用都非常慎重。我国刑事法律一方面从实体法上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并采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制度,以充分体现少杀政策和贯侧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另一方面,从程序上设置特别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和裁定,改正、变更错误的或不适当的死刑判决和裁定,从诉讼制度和程序上保证正确适用死刑。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死刑案件必须实行死刑复核程序,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适用死刑一贯坚持的严肃与谨慎、慎杀与少杀的方针政策,对于正确适用死刑,保证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诉讼程序保障。

1、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保证适用死刑的准确性,防止错判错杀。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运用得当,就能够有力的打击极其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伸张正义,平息民愤,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适用不当,则会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 后果,造成极为不良的社会政治影响。因此在适用死刑时,除了严格把握死刑在实体法方面的立法精神外,还必须明确在程序上设立死刑复核程序的目的,首先就在于防止错杀无辜。因此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依法享有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要对报请复核的死刑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核准正确的死刑裁判,纠正不适当或者错误的死刑裁判,因而可以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一道防止错杀的有力防线。

2、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是贯彻少杀、慎杀方针的重要保证。坚持少杀,可杀可不杀的不杀,历来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通过死刑复核程序,将死刑核准权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不仅可以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将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非处死刑不可的犯罪分子,同时也使那些可杀可不杀的犯罪分子能够通过劳动改造获得重新做人的机会。特别是对那些罪该判处死刑,但又不必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通过复核,适用我国刑法所独创的死缓制度,对于贯彻少杀政策,缩小死刑立即执行的的意义。

3、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发现死刑案件中可能出现的偏差和错误,及时纠正错误的死刑裁判,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和教训,指导和促使下级人民法院提高审判死刑案件的质量,提高正确理解、统一执行国家法律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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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涉嫌故意杀人,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

发布时间:2020-07-06 20:26:00 浏览:3617次

一、案情简介

2010年底至2012年上半年,X某以认识成都市某县领导、可以通过该领导投资工程并承诺高额回报为由,两次骗取二被害人投资款共计130万元后耗用。2012年10月,X某向女友童某等人借款并返还二被害人190万元后,即以上述理由再次骗取二被害人投资款660万元后将该款耗用,2014年初,X某因无力兑现其所谓的投资承诺和偿还高某等人借款,遂预谋再次骗取被害人钱财后将其杀害,后从朋友薛某某处获取催眠药艾司唑仑,从成都xx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一氧化碳气瓶,并将气瓶安装在其沃尔沃轿车后备箱,通过软管连通至车内。2014年1月23日18时许,X某以工程款已到位但需向某领导送钱感谢为由,骗取李某、杨某现金130万元。当日20时许,X某以领导在成都未返回都江堰为由将二被害人骗至都江堰市x街区某咖啡馆,在喝咖啡期间趁二被害人不备投放了艾司唑仑,并借故让二被害人关闭手机,之后以领导已返回都江堰、可以去见领导为由,驾驶其沃尔沃轿车将二被害人载至都江堰市某小区,后将二被害人骗留在车上,其下车打开车后备箱内事先安装好的气瓶阀门向车内释放一氧化碳气体,致二被害人中毒死亡,杀人后,X某将二被害人尸体转移至李某凯美瑞轿车内,后驾驶该车至都江堰市xx山停车场停放,并将该车空调开启,车窗关闭,制造二被害人意外中毒死亡的假象。之后X某离开停车场,将作案使用的气瓶的丢弃在都江堰市xx河内及xx路边,并将骗取的130万元现金中124.5万元用于偿还高某、敬某某的借款。2014年1月24日16时许,李某、杨某的尸体被xx山停车场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经鉴定,李某、杨某的死亡原因均为急性一氧化碳中此毒死亡,从二被害人心血、胃及胃内容物均检出艾司唑仑成分。2014年6月27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浙江省杭州市将X某抓获。

 

二、办案过程

我所汪余财律师接受被告人 X 某亲属委托担任 X某辩护人办理本案二审上诉,根据案情复杂程度,着手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全面、详细阅卷,形成阅卷笔录。

(二)多次前往羁押地会见被告人X某,依法向其了解本案关键要点,并客观公正地分析了案件情况,介绍了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转达亲属的关心与嘱托。

(三)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总的辩护观点是:

一、本案没有任何客观证据直接证据能够证明X某诈骗并杀人的事实,缺少大量本应在案、有利于X某的证据。全案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一审认定X某构成诈骗罪故意杀人罪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二、一审法院所认定的有关X某杀人动机所采信的证据不充分,无事实根据,更缺乏证据支撑。故一审认定X某犯诈骗罪不能成立。

三、一审认定X某在咖啡厅向死者投放艾司唑仑的事实缺乏证据佐证。

 

四、办案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判处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

死刑作为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当今世界各国对其适用都非常慎重。我国刑事法律一方面从实体法上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并采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制度,以充分体现少杀政策和贯侧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另一方面,从程序上设置特别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和裁定,改正、变更错误的或不适当的死刑判决和裁定,从诉讼制度和程序上保证正确适用死刑。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死刑案件必须实行死刑复核程序,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适用死刑一贯坚持的严肃与谨慎、慎杀与少杀的方针政策,对于正确适用死刑,保证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诉讼程序保障。

1、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保证适用死刑的准确性,防止错判错杀。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运用得当,就能够有力的打击极其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伸张正义,平息民愤,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适用不当,则会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 后果,造成极为不良的社会政治影响。因此在适用死刑时,除了严格把握死刑在实体法方面的立法精神外,还必须明确在程序上设立死刑复核程序的目的,首先就在于防止错杀无辜。因此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依法享有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要对报请复核的死刑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核准正确的死刑裁判,纠正不适当或者错误的死刑裁判,因而可以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一道防止错杀的有力防线。

2、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是贯彻少杀、慎杀方针的重要保证。坚持少杀,可杀可不杀的不杀,历来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通过死刑复核程序,将死刑核准权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不仅可以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将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非处死刑不可的犯罪分子,同时也使那些可杀可不杀的犯罪分子能够通过劳动改造获得重新做人的机会。特别是对那些罪该判处死刑,但又不必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通过复核,适用我国刑法所独创的死缓制度,对于贯彻少杀政策,缩小死刑立即执行的的意义。

3、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发现死刑案件中可能出现的偏差和错误,及时纠正错误的死刑裁判,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和教训,指导和促使下级人民法院提高审判死刑案件的质量,提高正确理解、统一执行国家法律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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