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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某涉嫌运输毒品,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

发布时间:2020-07-06 21:10:59 浏览:6325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7年2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H某将毒品藏匿于体内,从云南省xx机场乘坐8L9860 航班抵达成都市xx国际机场。后在机场接机口处,H某被民警挡获。2月26日至28日,H某先后9次从体内排出70颗净重为338.64克的黄色塑料袋装固体颗粒。经鉴定,H某所携带的固体颗粒中均检出海洛因成份。

二、办案过程

我所汪余财律师接受被告人H某亲属委托担任H某辩护人,根据案情复杂程度,着手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全面、详细阅卷,形成了阅卷笔录。

(二)多次前往羁押地会见被告人H某,依法向其了解本案关键要点,并客观公正地分析了案件情况,介绍了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转达亲属的关心与嘱托。

(三)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

办案机关办案程序有一定瑕疵,未能查清全部案件事实,不能排除有特情引诱的情形。

被告人H某为获取报酬被他人胁迫吞食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H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四、办案结果

1、被告人H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30年2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2、对扣押在案的固体颗粒(海洛因 335.6克)及依法予以没收,并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五、办案心得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折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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