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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涉嫌诈骗,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

发布时间:2020-07-06 21:19:43 浏览:3932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4年5月份,被告人L某到山西平遥考察被害人Q某介绍的投资项目,在无意投资该项目的情况下对Q某谎称被告人M某有投资意向。6月25日,被告人M某联系被告人李某、宋某到山西,并指使二被告人冒充(有钱人)大老板,配合见机行事,三人于当日抵达山西,与L某一起在平遥见到Q某。M某谎称李某、宋某是大老板有钱人,具有投资实力。在Q某及朋友带M某等人考察过工厂后,宋某、李某在饭桌上告诉Q某及朋友,L某投资多少他们就投资多少。当晚六人入住平遥桃源丰酒店,继续商谈投资的事宜,L某告诉Q某其有30万元可用于投资,Q某为了让宋某等人多投资同意借给L某65万元,并协商用借得的65万元与L某的30万元用于投资,给宋某等人造成L某投资100万元(包括5万元投资回扣)的假象,让宋某等人每人投资100万元。同时商定宋某等人投资协议达成后,L某退还Q某借其的65万元。6月26日9时许,Q某通过电话联系亲属,将65万元通过某邮政储蓄营业所转账至L某的邮政银行卡,L某查看65万元到账后向Q某出具了“借条”,在“借条”上约定了该款的用途。65万元转入L某银行卡后,其并没有按照“借条”上的约定用于x某某项目投资。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M某指使宋某、李某以到机场接人为借口,将Q某诱骗至大原机场,宋某、李某乘机脱逃。同时L某借机脱离Q某朋友刘xx的“监管”伙同M某将65万元在平遥私分,其中M某分得30万元,L某分得35万元,M某将分得的30万元转给其前妻李春兰用于购买住房,L某分得的35万元除5万元用于自己日常开销外剩余30万元转给其前妻唐琴。后二人返回成Q某发现L某携款逃跑后,多次与L某、M某电话联系催要65万元。L某与M某为达到非法占有65万元的目的,编造L某被宋某、李某打伤的虚假事实,并将伪造L某的伤情照片通过手机发到Q某的微信上。在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李某、宋某再次受M某指使,作了其二人打伤L某及M某向Q某公司投资30万元的伪证。L某、M某以L某的名义编造了“关于我与Q某一案的情况说明”邮寄至绛县公安局,拒不退还Q某借给其的65万元。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汪有才律师立即会见了嫌疑人L某,为他带去家属的问候,并询问案件的有关情况,告知他在羁押期间享有的权利,之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汪余财律师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然后制定了辩护方案。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总的辩护观点如下:

本案中L某不构成诈骗罪,L某借Q某65万元只是民间借贷关系而不是诈骗,不应当对L某实施逮捕。

(一)本案至始至终都是报案人Q某主动联系L某去山西投资,不存在L某主动骗取举报方钱财的事实。这从Q某订购机票、安排住宿编造虚假的投资项目等方面都可以证实。

(二)L某确实是让M某以他的名义投资了30万元,具有投资的诚意,没有诈骗的意图,有M某贷款、带现金的事实为证。

(三)所谓的L某借Q某65万元,其实是Q某在2014年6月25日晚数次将L某从宾馆房间叫出去,让L某用这65万元引诱成都的宋某、李某投资。本案中所谓的受害人一直不敢以真实面目待人,在借条称“Q某”据常理一个不敢告知别人自己真实名字的人诚信度到底有多高?故此L某根本不存在诈骗的问题,反倒是Q某存在非法集资的疑。如果公安机关非要将该事件认定为犯罪,那么这65万元实际就是乔亲安排转入L某卡中,让L某用该款引诱宋某、李某中其非法集资陷阱,属于赃款,依法应当予以没收。

(四)Q某将65万元转给L某,L某用于还欠账只是民间借是许:L某因得知Q某所说的投资项目实际是非法集资行,才将款用于归还欠账,事先并没有预谋侵占该款,而且L某一直与Q某保持联系,只是由于Q某不承认L某的30万元投资而没有归还。

(五)退一步而言,即使L某存在犯罪事实,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L某没有再危害社会的危险性;本人有身体残疾的父母需要他赡养,有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他抚养,有固定住所,家属愿意担保;L某父亲因瘫痪常年卧床不起,母亲属于半边瘫痪,家庭确有困难;其亲友答应代为归还欠款;将L某羁押不利于社会和谐。因此对L某也没有逮捕必要。

四、办案结果

判处L某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五、办案心得

借贷型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是极易混淆的两个概念。两者的表现形式均为借贷。借款到期不能偿还,有的是由于某种原因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有的却是以“合法的民事行为为外衣”进行诈骗,非法占有;二者混杂交错,很难一眼识破。实践中,有把民间借贷纠纷错认为诈骗犯罪的、也有把诈骗犯罪当做民间借贷纠纷来处理的,正确把握二者的界限,对借款人和贷款人来说都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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