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J某2018年3月4日被金牛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刑事拘留,丽某于2018年3月11日委托汪余财律师为J某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即会见J某。其陈述3月3日晚在“xx”聊天软件认识杨某某,其邀约杨某某到家吸毒。杨称想买遇到套路。J某即联系卖给其毒品的L某,L某送毒品给杨某某时被抓获。杨某某微信转账10月给J某,J某随即被挡获。
二、办案过程
我所汪余财律师接受被告人 J某亲属委托担任 J某辩护,根据案情复杂程度,着手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前往看守所会见J某,依法向其了解本案关键要点,并客观公正地分析了案件情况,介绍了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转达亲属的关心与嘱托。
全面、详细阅卷,阅卷后征求J某意见做罪轻辩护。
(三)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总的辩护观点是:
(一)J某在本案中主观上没有以介绍L某贩卖毒品盈利之目的,仅仅起到居间介绍的作用系。
1、J某联系L某的目的是为杨某某介绍毒品
据J某供述,案发当晚其在xx软件看见网名为杨某某,发xx动态“想耍遇到各种套路”,J某理解为杨某某想购买毒品被骗,于是就在杨某某xx动态留言“还要东西吗?”,杨某某询问J某价格及品质,J某随后联系曾经为其提供毒品的L某,并将杨某某的地址告知了L某。
J某主观上没有盈利之目的,客观上也不可能有任何收益
J某在与杨某某沟通过程中自始至终坚持其不赚钱,仅仅是帮杨某某介绍毒品提供者L某。见证据卷网名为“某某派”(J某)与“与你才XXX!”(杨某某)xx聊天记录,本案毒品所有人L某的供述也证实了J某在本次毒品交易中不会获利的客观事实。由此可见,J某在本次毒品交易中仅仅起居间介绍作用,其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目的。其既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也不是毒品交易获利者,应当认定为从犯。
不排除本案存在特勤介入可能性。
在案证据《受案登记表》证实杨某某2018年3月4日1时许到营门口派出所报案称“某某派”向其兜售毒品。《结案报告》证实当日2时30分许,杨某某配合民警在广元宾馆附近将L某挡获;当日5时许在武侯区将J某挡获。杨某某询问笔录并未记载此人身份信息,不排除此人系办案单位特勤人员,为此次交易提供机会。
特勤介入的毒品交易案件,全程在侦查机关控制中交易不可能完成,毒品永远不可能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性相对于一般毒品交易案件小。正是杨某某在L某已经归案后,谎称其要到J某处耍,发微信红包10元钱给J某,到J某楼下后又称没有车费要J某代为支付车费。由此可推知,杨某某发微信红包给J某就是为了达到表面看J某在本次毒品交易中获利之目的。
J某没有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整个案件事实,认罪认罚。
J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整个案件事实,在辩护人会见过程中,J某表示认罪认罚。结合J某孩子刚满周岁,需要J某早日回归社会尽到一个父亲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四、办案结果
贩卖毒品罪判处六个月,1000元。
五、办案心得
对辩护律师来讲,前期工作尤为重要,前期工作关系着案件的质量高低和诉讼的效果好坏,扎实的前期工作能为代理律师诉讼策略的顺利执行提供可靠保证。详师按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案件事实,确定当事人可能涉嫌罪名,开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为顺进行专项辅导奠定良好基础。同时积极主动的与客服交流沟通也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内容,而更多的是为自己的当事人赢得相对较好的条件,对于案件本身也可以取到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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