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12年12月以来,罗某某、华某某和龚某某共同经营屠宰场生产线期间,向猪肉注水被查获。
二、办案过程
李霞律师接受罗某委托后,了解案件本身事实,为提供法律咨询、会见、代为申诉、等法律服务。
三、辩护思路
扣押的实际货物与指控的吨数不一致,机关提供的抽样单不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当场查获的一批注水生猪没有扣押清单、保管记录及销毁记录不符。
四、办案结果
刑事判决书(2014)翠屏刑初字第X号。罗某某犯,判处三年,五年,5万元。
五、办案心得
自首、坦白以及悔罪态度对于量刑有若重要影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积极悔过,如实供自己确实犯过的罪行,争取法庭的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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