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旦某涉嫌盗窃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0-07-07 11:15:12 浏览:5891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8年7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旦某伙同尚某在成都市金牛区xx村x组xx号外路边处,使用事先准备好的一把平口改刀将停放在该处的被害人何某的某灰色长安之星面包车车门撬开后,破坏驾驶室方向柱上点火装置后将该车盗走。被盗车内装有光头健作牌菜刀等各式刀具64把、金鹤牌五层复合钢健康炒锅等各式炒锅 12 个和爱歌牌Q67型音响一台。被告人旦某、尚某后将该车停放于成都市金牛区xxx路路边,并将车内的刀具、炒锅、音响等搬运到被告人旦某驾驶的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上。2018年7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旦某、尚某在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某快捷酒店内被民警抓获。

经鉴定,被盗的长安之星面包车价值18,550元,被盗的刀具、炒锅、音响等物品价值1,679元。

二、办案过程

卓安团队接受本案被告人旦某家属的委托,并经本人同意,指派卓玛律师担任被告人旦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第一时间介入案件,通过查阅相关案件材料,会见当事人了解、核实案件的有关情况,在和当事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了以量刑辩护为准的辩护策略。 在开庭前,一方面,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了详细的庭前辅导,告知了被告人庭审程序、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庭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另一方面,辩护人向法院申请为被告人提供翻译,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在庭审中,被告人旦某与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均不持异议,但是,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辩护人从量刑方面入手,发表了充分的辩护意见,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三、辩护思路

结合本案的相关情况,被告人旦某虽然构成盗窃罪,但是被告人旦某具有相关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 首先,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构成坦白,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即:“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坦白情节系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其次,旦某系初犯,无前科,并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这些情节也成为法官量刑时充分考虑的因素。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旦某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五、办案心得

在指控罪名成立的情况下,辩护人如何抓住要点,在量刑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相当多的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成立的,此时,量刑辩护就成了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向。总之,并不是只有无罪案件才是维护了被告人的权利,在指控罪名成立的前提下,进行有效的量刑辩护,使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相关量刑情节,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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