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作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对其他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及还款能力进行核实,且自己公司不具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伙同他人采取虚构贷款用途、伪造申贷材料的方式骗取贷款,致使银行巨额资金无法收回。某公司还非法融资3000万,涉嫌贷款、。
二、办案过程
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为及时了解案情,承办律师姚志刚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被告人彭某,在充分取得被告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被告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彭某在该案中系“”;彭某在贷款的过程中,有骗取贷款的故意,没有非法占有贷款资金的故意,故不构成,其行为仅触犯骗取贷款罪;彭某的到案应构成“自首”,人民法院量刑时,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在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后,合议庭充分采纳了姚志刚律师的观点,判决书认定彭某没有非法的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只构成轻罪骗取贷款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并执行5年,庭审结束后,彭某及家属对姚志刚律师为本案所作的努力表示感谢。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贷款诈骗罪为重罪,必须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经过细致全面的分析,彭某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据此辩护人做轻罪的辩护,法官也采纳了辩护意见,最终认定彭某构成骗取贷款罪,让彭某的量刑大大减少,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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