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系某包装公司、成都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该两公司背负大量债务、无经营资金的情况下,融资700余万元,造成损失585万余元,涉嫌。
二、办案过程
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为及时了解案情,承办律师姚志刚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被告人杜某,在充分取得被告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被告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被告人杜某向投资人借款没有异议,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不够成集资诈骗罪;假如被告人杜某构成犯罪的话,辩护人倾向于
四、办案结果
在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后,合议庭充分采纳了姚志刚律师的观点,判决书认定杜某没有非法的目的,不构成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集资诈骗罪为重罪,必须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经过细致全面的分析,杜某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据此辩护人做轻罪的辩护,法官也采纳了辩护意见,最终认定杜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让杜某的量刑大大减少,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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