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薛某因涉嫌被乐山市市中区分局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检方以该公司总经理李某同薛某等其他公司高层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部分破旧材料销售,并获利后私分,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阅卷和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本案具体情节和找出了一些值得推敲的问题,并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2017年3月15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本案,李重参加开庭,进行精彩辩护。
2017年12月21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宣判本案。
三、辩护思路
我们总的观点是:
1、对于被告人薛某收受3.8万元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该收受数额未送到司法解释规定“数额较大”(6万元)的标准,同时,薛某没有利用任何职务上的便利,该笔款项不应定性为受贿金额,而是客户单位的礼节性赠与,不应做犯罪处理;
2、薛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
3、薛某在参与的中,处于次要的和被支配的地位,应属;
4、薛某在案发前,就已经将涉案赃款全部退还给公司,在到案后取得了公司的谅解。
四、办案结果
刑事判决书(2016)川1102刑初X号。认定被告人薛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五、办案心得
打官司不是打关系,而是打证据。由于本案证据的瑕疵和证据链条的不扎实,主办律师和我多次在事务所内部组织了案件研究和讨论,以保证办案质量。案件经过讨论,集思广益后,代理思路变的更加清晰,也助办案律师确定了此案的代理意见。
去法院参加开庭活动的一星期前,律师已经确定了最后的庭审方案和诉讼策略,对此案的相关法律文书再次进行了核实,以做到心里有数,不慌不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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