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为满足性欲,通过网络聊天工具“探探”软件冒名叫“张某”的女子寻找男性作案目标。被告人陈某对二被害人下迷药使其失去知觉后进行猥亵以满足自己的性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办案过程
该案是《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四川省首例适用该罪名中规定的猥亵他人的案件,因此承办律师姚志刚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被告人陈某,在充分取得被告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陈某,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被告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系在校学生,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且在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为其做了有罪从轻的辩护,辩护意见也取得了承办法官的认可。
四、办案结果
(2017)川0191刑初54号
在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后,合议庭充分采纳了姚志刚律师的观点,当庭判处被告人一年,庭审结束后,陈某及陈某家属对姚志刚律师为本案所作的努力表示感谢。
五、办案心得
这是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的川内首例案例,因此对辩护律师而言,最为重要的就是及时学习最新法律,全面掌握法律的适用及辩护要点,这是非常有助于律师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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