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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0-07-07 13:46:06 浏览:5681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根据检察院指控:

2011年9月,秦某某、张某某注册成立了深圳市某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张某某系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11月,在成都注册了分公司,蒋某某任实际负责人。从2012年3月开始,某某公司陆续发行“某某矿业基金”等三支五期基金产品,以高额利息作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7亿余元。基金到期后兑付了部分投资人,因无法继续兑付,导致部分投资人的投资款4亿余元无法收回。

蒋某某在负责基金产品销售的过程中,通过被告人孔某某认识了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某某支行的相关人员,后又认识了时任副行长的被告人李某。在被告人李某的安排下,某某科科长陈某召开工作例会,要求各分理处帮助推荐上述基金。基金销售后,某某公司向帮助推荐的人员支付1.5%-3.5%不等的推荐费。

被告人孔某某、吴某、吴某某、韦某明知该基金系非正规发行的理财产品,仍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银行客户宣传、推荐。

被告人孔某某推荐袁某某等客户购买了共计1300余万元的基金。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在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为孔某某带去家属的问候,告知孔某某其在羁押期间享有的权利,之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并认真审阅了证据材料,就案件事实情况等和被告人做了详尽的沟通,也和办案民警、承办检察官、法院做了有效沟通,蒋健律师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向法院提出罪轻辩护。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总的辩护意见是:孔某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该案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单位行为。

2、即便该案认定为自然人犯罪,也应该由副行长李某、个金科科长陈某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孔某某并没有与其共谋实施犯罪,仅仅是在李某、陈某的授意之下正常履行工作职务,不应当为该案承担刑事责任。

四、办案结果

刑事判决书(2016)川0104刑初X号。孔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五、办案心得

现在非吸案件频发,数额动辄数千万甚至上亿,受害人有的多达几百甚至上千人、上万人,非吸案件处理不好有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这就要求律师办理非吸案件过程中既要考虑法律适用问题,也要考虑社会影响问题,多从法官、检察官角度考虑问题,提出能够为各方接受的切实可行的辩护方案,方才有可能被各方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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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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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根据检察院指控:

2011年9月,秦某某、张某某注册成立了深圳市某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张某某系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11月,在成都注册了分公司,蒋某某任实际负责人。从2012年3月开始,某某公司陆续发行“某某矿业基金”等三支五期基金产品,以高额利息作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7亿余元。基金到期后兑付了部分投资人,因无法继续兑付,导致部分投资人的投资款4亿余元无法收回。

蒋某某在负责基金产品销售的过程中,通过被告人孔某某认识了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某某支行的相关人员,后又认识了时任副行长的被告人李某。在被告人李某的安排下,某某科科长陈某召开工作例会,要求各分理处帮助推荐上述基金。基金销售后,某某公司向帮助推荐的人员支付1.5%-3.5%不等的推荐费。

被告人孔某某、吴某、吴某某、韦某明知该基金系非正规发行的理财产品,仍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银行客户宣传、推荐。

被告人孔某某推荐袁某某等客户购买了共计1300余万元的基金。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在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为孔某某带去家属的问候,告知孔某某其在羁押期间享有的权利,之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并认真审阅了证据材料,就案件事实情况等和被告人做了详尽的沟通,也和办案民警、承办检察官、法院做了有效沟通,蒋健律师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向法院提出罪轻辩护。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总的辩护意见是:孔某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该案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单位行为。

2、即便该案认定为自然人犯罪,也应该由副行长李某、个金科科长陈某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孔某某并没有与其共谋实施犯罪,仅仅是在李某、陈某的授意之下正常履行工作职务,不应当为该案承担刑事责任。

四、办案结果

刑事判决书(2016)川0104刑初X号。孔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五、办案心得

现在非吸案件频发,数额动辄数千万甚至上亿,受害人有的多达几百甚至上千人、上万人,非吸案件处理不好有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这就要求律师办理非吸案件过程中既要考虑法律适用问题,也要考虑社会影响问题,多从法官、检察官角度考虑问题,提出能够为各方接受的切实可行的辩护方案,方才有可能被各方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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