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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某涉嫌盗窃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0-07-07 13:50:32 浏览:5593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马尔康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6年12月4日,被告人尔某、各某、麻某(另案处理)在a县商量到m市偷车,并通过电话与已在m市的被告人泽某联系。三人即驾乘一辆捷达车从a县往m市行驶,于当晚23时许到达m市,同被告人泽某会合。2016年12月6日凌晨1时许,四被告人一同驾乘捷达车在m城区寻找盗窃目标。先后在m街m市客运中心西南侧的临时停车场盗得一辆长城牌灰色皮卡车;在m街m局“三合装饰”门前盗得一辆金杯牌白色皮卡车。之后四被告人分别驾乘捷达车和两辆盗得的皮卡车连夜驶离m市。经鉴定,所盗窃的两辆皮卡车价值人民币125786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泽某、各某、尔某分别于2018年2月11日、2018年3月14日,2016年12月9日在a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查,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盗窃车辆时驾驶的捷达轿车(牌照川U*****)系被告人尔某所有,而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夺某;随案移送的手机不是本案三被告人所有。

二、办案过程

卓安团队接受本案被告人泽某家属的委托,并经本人同意,指派卓玛担任上诉人泽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因为是二审案件,时间有限,为了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第一时间介入案件,依法会见了泽某,并开展了详细的阅卷工作,研析了一审判决书。 通过对本案相关材料的综合分析,结合会见情况,辩护人对一审判决书存在的问题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并对本案的法律适用有了更为准确的理解。 在开庭前,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了详细的庭前辅导,告知了当事人二审的庭审程序、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庭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庭审中,辩护人针对检察官的指控以及一审中存在的问题,发表了充分的辩护意见,并结合二审庭审情况,辩护人根据本案证据、客观事实以及有关法律规定,主要针对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提交了书面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本案中,泽某是否在案发现场,是否明知尔某、各某、麻某在实施盗窃行为等事实,仅有同案犯各某、尔某的供述和证人麻某的证言证明,最为关键的是这些证明泽某构成犯罪的言辞证据之间存在串供的可能,相应的监控视频证据缺失,显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辩护人对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泽某作出的有罪判决保留意见。

四、办案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共同犯罪是为了解决违法事实的归属问题,根据其作用的不同又分为主犯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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