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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受贿一案, 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0-07-07 13:55:04 浏览:5783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根据检察院指控:

2014年8.9月份,被告人姚某某作为四川某县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在担任川x路项目总工程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阿X路第一标段项目承建人彭某某给子的现金人民币五万:

2016年春节,被告人姚某某作为四川某县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在担任阿X路项目总工程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阿X路第一标段项目于承建人彭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在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为姚某某带去家属的问候,告知姚某某其在羁押期间享有的权利,之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并认真审阅了证据材料,就案件事实情况等和被告人做了详尽的沟通,也和办案民警、承办检察官、法院做了有效沟通,蒋健律师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向法院提出罪轻辩护。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1、姚某某在检察机关第一次所做的供述应为自首,同时其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应从轻处罚。

2、姚某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更没有因为受贿而使涉案道路出现工程不达标的情况。

3、2019年4月18日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案的司法解释中,本案被告姚某某的行为符合该解释中对受贿罪从轻处罚的量刑规定。

四、办案结果

姚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五、办案心得

目前,贪污受贿案件在目前我国犯罪分类中占比较大,然而在对此类犯罪进行定罪

处罚时,涉嫌的数额是一个界定的重要因素,也要考虑当事人所涉及的其他事实。本案中,辩护人从姚某某存在自首等情节,选择向法院提出适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宽严相济”刑事策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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