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3年7月30日22时,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川AX号轿车,在成都市天府新区xx街办xx中街往xx广场方向行驶时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致驾驶三轮车的陈某某及乘客唐某受伤。经鉴定,杨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4.0mg/100ml,系醉酒驾驶。
二、办案过程
李重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会见杨某,了解案件情况,并多次与办案单位进行沟通,仔细阅卷,于开庭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侦查机关办案程序违法,严重超审限办案;
2、杨某认罪、悔罪,其犯罪情节较为轻微,酒精含量 184mg/100ml 也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200mg/100ml从重处罚的标准,同时对被害人积极赔偿、配合治疗,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化解了危害后果。依法可从轻处罚;
3、杨某的父亲杨荣富患肾衰竭、尿毒症晚期,同时伴随高危级的高血压病、胃溃疡活动性出血等重病,医院多次下病危通知,现在华西医院住院治疗,作为家中的独子和唯一经济来源,杨某一直尽孝道对其父亲精心照顾,也恳请法庭充分考虑该因素;
4、杨某在案发后的2年多的时间里,虽然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但是杨某也一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随传随到,在社区也表现良好,也没有和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由此也可以看出其对社会没有任何危险性,同时也考虑到其是初犯、偶犯,均符合判处的条件,
因此完全没有必要再对杨某判处实体,对其判处缓刑足以到达对其教育惩戒的作用。
三、辩护思路
我们总的观点是:本案侦查机关办案程序违法,严重超出办案期限,改使一起本来仅可能判处、的简单普通的醉酒驾驶刑事案件拖延2年多的时间才移送起诉,使嫌疑人杨某对其将面临的处罚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也违反了刑事诉讼及时性的原则,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案被告人杨某犯罪情节较为轻微,虽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但已对受害人进行了理赔,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将危害后果降到最小;杨某父亲病危入院治疗,其系家中独子和唯一收入来源,再考虑到杨某认罪、悔罪,又系初犯、偶犯,完全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
四、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最终做出判决,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人民币3000元。
五、办案心得
“醉驾、飙车是一种度危险的行为,不能等到危险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说,我国刑法规定了,但必须是行为人产生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它是一个。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二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侦查机关在办理本案的过程当中存在着严重的超期办案行为,使得当事人杨某在案发后的两年多才得以被起诉和审判。作为一名法律人,作为杨某的辩护人,深感程序的重要性,如果不是超期办案,一起普通的酒驾案件,何以被拖至2年以后才得以完结?对于一个正值奋斗期的年轻人来说,2年的时光实在是太宝贵了,好在本案的当事人杨某并没有被羁押,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对此,我希望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当中,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及时审结案件。
案件结果还是相对可喜的,审判员们在仔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证据材料以后,结合杨某自身的悔罪和改过表现,以及杨某父亲的病情等实际情况以后,对杨某做出了适当的惩罚,我们也相信本案当事人会在以后的生活中小心谨慎,引以为鉴,不会再犯这样的错误。同时,呼吁广大驾驶员,珍爱自己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切莫酒后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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