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曾某任项目销售经理期间,与黄某商议收取一定费用,给予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办理“购房资格”证明。2016---2017年初,曾某让业务员共收代办费47.5万元,并授意杨某制作假的社保证明、收入证明、用工合同等资料。曾某向黄某、刘某、林某行贿19.5万元,让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人顺利过关。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姚志刚律师约当事人家属来律师事务所,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多次会见曾某,与办案检察官沟通案情,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人意见,以起诉,并将行贿金额锁定19.5万元;审判阶段,辩护人提出曾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无前科、系初犯、主观恶性小,法院采纳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曾某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尚属初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嫌疑人曾某的犯罪行为,并非暴力性犯罪,其行为没有任何人身危险性,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曾某犯行贿罪,判处一年零三个月,并处100000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审查起诉阶段与承办检察官沟通非常重要,辩护前移为后面的庭审扫除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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