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任四川省某处处长期间,不认真履行审批职责、致使工作人员王某利用监管漏洞,贪污1900余万元公款,其中有900余万元无法追回,国家损失重大。另外,2011年2014年,李某收受何某、李某新、杨某共计12万元人民币,为其安排工作提供便利。
二、办案过程
因李某已,不用去看守所会见。李某本人对案件基本事实不持异议,要求对其作有罪从轻辩护。通过了解全案,李某和辩护人认为李某到案应是自首,因而本案中辩护重点就是自首。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李某构成,但其具有自首法定减轻量刑情节。李某的到案符法律关于自首的规定,其系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关于,辩护人认为,李某构成受贿罪,但其具有自首退赃等量刑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在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后,法官参考了承办人辩护意见,判决书认定李某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三年三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庭审结束后,姚志刚律师又去会见了李某,李某对判决结果满意,表示不上诉,并对律师所作的努力表示感谢。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当事人如何到案是重中之重,作为亲历者,李某更有发言权。因而律师要与其充分沟通,了解每一个细节,为自首辩护作准备。虽然法院在判决书上没有确认自首,但在量刑上有大大的体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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