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杨某因涉嫌,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二、办案过程
成安、曾莉律师接到当事人亲属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杨某,对案情进行了深入了解,并在研究案情的过程中认为本案有很大争议,向办案机关提交了申请书和不予逮捕的律师意见书。
三、辩护思路
1、根据律师会见时嫌疑人杨某所述,对涉案的款项均用于酒吧的开支,并无侵占行为。
2、酒吧并不属于成都某公司批准的营业范围,也没有以该公司的名义办理相关的证照进行经营,不能认定酒吧营业款属于公司的资产。本案投资形式到底是个人合伙,还是杨某个人借款经营,虽然存在争议,但都不符合职务侵占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的要求。
3、嫌疑人杨某患有严重的糖尿病,不适宜羁押,对其不予批捕,有利于病情的控制及治疗。且杨某父母年事已高,身体状况差,需人照顾,嫌疑人自身及家庭的特殊情况,请检察机关予以考虑。
4、本案退一步讲,即便涉嫌犯罪,其涉嫌的罪名为非暴力犯罪,且无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对其不予批捕也有利于纠纷的真正解决。
综上,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根据恳请贵院对嫌疑人杨某不批准逮捕。
四、办案结果
当事人杨某被成功取保候审并最终成功不予逮捕。
五、办案心得
当事人所涉案件有巨大争议: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职务侵占的问题以及借用公司名义办理POS机是否使得当事人自行出资的酒吧属于公司产业。辩护律师认为此间存在争议并持有否定态度,从而据理力争赢得当事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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