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罗某在省道公路投标项目过程中,找到某局某科科长帮忙并许诺好处费,从而获得了三标段的公路工程,之后将该工程转卖,并将200万好处费交给某科科长。罗某为了和某局局长搞好关系,并为在自己的承建工程得到关照,免费为某局长装修房屋,经鉴定共计13.5万元,并且为了在工程招标项目中获得竞争优势顺利拿到工程,分三次送给某局长70万元。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杨华申请调取监视居住全部录像,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认为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罗某遭到疲劳审讯和威胁;辩护人针对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和的程序不合法提出异议;辩护人对行贿金额提出异议;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
三、辩护思路
1、起诉书指控罗某行贿200万,部分证据不合法;
2、本案指控“罗某2014年至2015年先后3次送陈某现金、向陈某行贿70万元”的证据是采取威胁、疲劳审讯的方式获得的,依法应当排除;
3、罗某具有其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四、办案结果
罗某犯,判处五年,并处30万元。
五、办案心得
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与受贿的形式相对应,行贿也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主动给予受贿人以财物。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意图谋取的正当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二是行为人因国家工作人员索要而被动给予其财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是因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而被迫交付财物,只有在行为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行贿罪。如果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此外,根据第389条第2款之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应以行贿论处。这种特殊行贿行为,理论上也称为经济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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