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成都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韩某等人伙同张某(另案处理)积极组织或参与“xxxx连锁销售”组织,形成“五级三晋制”(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及五大团队的传销组织,并在该组织中担任老总职务。该传销组织打着“国家宏观调控,西部发展,灾后重建”及“拉动内需,资本运行”等幌子,要求参加人以缴纳费用(最低门槛费为3800元)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形成层级关系,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返利或计酬的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总人数达到300余人。被告人韩某系该组织“老总”,是五大团队负责人之一。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杨华在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并认真审阅了证据材料,就案件事实情况等和被告人做了详尽的沟通,也和办案民警、承办检察官、法院做了有效沟通。
三、辩护思路
1、本案韩某是,仅起辅助,次要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2、被告人韩某的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
3、被告人韩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恶性小,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和被欺骗加入该传销组织的,被告人发展的直接或间接下线相当一部分属于空名,所购买的股份都是被告人用家庭款项购买的;5、韩某犯罪情节较轻,本案中没有出现其他传销组织中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参与者被限制人身自由、被骗回不了家、发生严重治安事件等活动,社会恶劣影响尚未造成,未发生巨额贷款无法追回等严重后果,该组织中不存在任何胁迫、欺诈及非法拘禁等情况;6、被告人韩某具有其他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等情况;
7、被告人韩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应依法从轻处罚;
8、韩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犯罪前科。
四、办案结果
双流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韩某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3年8个月,并处6万元。
五、办案心得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而且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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