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文某于1997年成立某公司,之后又成立某酒店等10多家关联公司。由于酒店升级改造就向大众吸收资金,共计8000余万元,后无力归还,投资人报案,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立案侦查。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姚志刚律师多次会见文某,并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出其罪轻的辩护理由。在审理期间,因律师一直想协商退还投资款项,但因崇州政府最终没有拆迁赔偿**酒店,故法院延期三次后作出了判决。同时,投资人一再要求人民法院以对文某定罪,律师作出了有力的回答:文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三、辩护思路
文某的到案依法应当认定为自动到案,加之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某公司现有资产处置后能够偿还投资人的本金,某公司为平息此社会矛盾在做最大努力;被告人文某认罪认罚;文某是一个有爱心的民营企业家;文某所涉案件系,并非文某个人犯罪。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文某犯,判处有期刑6年6个月,并处人民币30万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律师认真分析案情,积极与法院沟通,同时要做好与当事人、家属和对方利益人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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