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某作为某(四川)矿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在成都市某区2组一国有土地内,以修建分隔池为由,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采矿该国有土地内砂石15409.2方。经过审判,最终判决杨某某3年,4年。
二、办案过程
2016年3月29日,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阅卷和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本案具体情节和找出了一些值得推敲的问题。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2、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故意仅限于其认知的方量范围内。建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并当庭提交温江区国土局及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情况说明,以此证明被告人杨某某系主动到案。
四、办案结果
最终判决杨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五、办案心得
打官司不是打关系,而是打证据。律师应尽可能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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