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袁某称有二手豪车销售,吴某某于是向其交购车款数百万元(转帐),袁某将车款用于他处并部分用于赌博,没有按时交车,因而涉嫌,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立案侦查。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姚志刚律师共会见袁某12次。并向公安和检察院提出其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在审理期间,因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律师一方面作无罪辩护,另一方面提出罪轻的理由,特别是罪名的问题。
三、辩护思路
注意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必须以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活动为基础事实,综合考虑行为人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各种主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
四、办案结果
袁某犯,判处有期刑11年,并处人民币5万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律师认真分析案情,积极与法院沟通,同时要做好与当事人、家属和对方利益人的沟通。提前做好充分准备,预判各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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