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2016年7月20日至23日期间,向田某、张某贩毒1183.24克,一审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缓期二年执行),李某不服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姚志刚前往兰州市看守所会见了李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同时律师查阅了全案证据材料,与法官多次沟通,呈交了书面辩护意见(经申请,法院仍决定不开庭审理)。
三、辩护思路
没有证据证明与田某联系毒品交易的手机号码持有人是李某;证明李某收取田某毒资的证据只有沈某的供述,银行卡的所有人、使用人均不是李某;李某没有向田某交付毒品,也没有指使沈某向田某车上放置毒品;从田某车内查获的毒品数量存疑,有可能来源于其他渠道。
四、办案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毒品案件中,虽在证据上有很多问题,但法院仍会采取自由心证认定案件。在证据的采信标准上,与其他刑事案件有一定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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