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1年2、3月,上诉人李某、熊某财共同出资,由熊某财负责制毒,李某、熊某生协助,在Z县Z镇A村熊某财的老房子中合伙制造出甲基苯丙胺1000余克后,李某将所制甲基苯丙胺交给上诉人严某带到湖南省长沙市贩卖;2011年3、4月,上诉人李某、熊某生协助上诉人熊某财在Z县Z镇A村熊某财的老房子中制造出甲基苯丙胺1200余克;2011年7月,上诉人熊某生出资五万元与张某、李某在Z县T镇上诉人童某家中制造出660余克甲基苯内胺;2011年8月,上诉人李某与熊某生共同出资,由上诉人熊某生制造出700余克甲基苯丙胺;2011年10月11日,上诉人熊某生在被告人李家中制造甲基苯丙胺,次日熊某生在制毒现场被民警查获。
二、办案过程
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卓安团队指派姚志刚律师担任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某生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了解了案件情况并会见了上诉人。本案于 2014年4月17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裁定。
三、辩护思路
一审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熊某生的罪责及刑罚的认定不准确。查获的1545克甲基苯丙胺液体未作含量鉴定,不能准确认定熊某生的罪责及刑罚;能永生自第一次被公安机关讯问起至庭审结束,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良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一审判处被告熊某生,缓期二年执行,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原审被告人熊某生参与了几次制毒行为,但其每次制毒时的主观心态不同,所以应以不同的情况加以处理;而且在毒品案件中应多加注意毒品的计算方式等问题,比如说数量应精确到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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