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朱某,男,1973 年出生,在四川新津某公司上班,主要是销售水龙头,由于质量不好被投诉,公安介入发现该公司是一种诈骗行为,其中还有养殖业务也是行骗,随后立案侦查。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姚志刚积级地前往新津县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与二审承办法官交流沟通;开庭前,再次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准备出庭辩护。
三、辩护思路
1、上诉人朱某不是某公司的股东;2、上诉人朱某不是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并没有起到主要作用,其系;
3、上诉人朱某的犯罪金额不应认定为132万余元,应以其实际销售合同金额为准;4、朱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退回了客户部份资金。
四、办案结果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做事积极、认真,要有责任感,当事人的风险要提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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