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张某某与W某系朋友关系,W某与被害人G某系债权债务。W某邀请张某某等人至饭店内参加W、Z俩人的还款事宜,后W某与被害人G某因还款发生纠纷,W某与张某某等人一起将被害人G控制在某农家乐房间内,公安机关对W某与张某某等人已涉嫌进行刑拘。
二、办案过程
我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属委托后,会见了嫌疑人张某某,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辩护律师陪同嫌疑人自首并立即向司法机关提出意见。
三、辩护思路
I嫌疑人出于朋友义气而“帮忙”,事前并不知情,未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中途认识到自身错误而主动离开案发现场。
II退一步讲,即使嫌疑人参与其中,其主动到案自首并如实交代案情,积极悔罪,且在本案中作用轻微,应当认定为;
III嫌疑人系初犯,无刑事犯罪前科,其承担着抚育年幼孩子以及照顾家庭的重担;无其他重大犯罪嫌疑,无逮捕必要性,恳请检察院对嫌疑人自身以及家庭情况予以考虑。
四、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四个月,八个月。
五、办案心得
根据案件情况,辩护律师陪同嫌疑人自首并立即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意见,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逮捕意见。通过非羁押的强制措施避免被告人的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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