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28日,T某和H某在成都市某茶楼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将T某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某小区2栋1层的930.72平米商业用房租赁给H某,签订合同的同时,T某以成都市X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向H某提供《委托书》一份,委托书内容表明,T某全权代理成都市X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某小区2栋1层商铺的招商洽谈事宜,其代理权限为:
1.有权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2.代表成都市X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面履行租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T某代表成都市X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面履行租赁合同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成都市X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委托书落款为成都市X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加盖“成都市X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后T某收取H某商铺保证金、租金共计175732元,因H某无法按期入场装修,T某退还H某402000元,其他资金T某用于归还自己的借贷款项。经公安机关对《委托书》内容向成都市X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实,成都市X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于向T某开具委托书事宜并不知情。
2015年4月,T某和需要租赁铺面开健身房的张某、邓某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将位于某小区1栋3层的商业用房租赁给张某、邓某等人,签订合同的同时,T某以成都市X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张某、邓某等人提供《委托书》一份,委托书内容表明,T某全权代理成都市X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XX名城”商铺的招商洽谈事宜,其代理权限为:1.有权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2.代表成都市X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面履行租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T某代表成都市X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面履行租赁合同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成都市X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委托书落款为成都市X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加盖有“成都市X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印章;落款时间为2014年12月28日。后T某收取张某、邓某等人商铺保证金、租金共计30万余元,后因张某、邓某等人无法按期入场装修,T某退还张某、邓某等人的全部商铺保证金、租金,张某、邓某等人损失中介费1万元经公安机关对《委托书》内容向成都市X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实,成都市X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于向T某开具委托书事宜并不知情。经鉴定,T某提供的《委托书》上面成都市X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印章和成都市X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被告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T某涉嫌合同诈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
四、办案结果
不起诉决定,存疑不诉。
五、办案心得
对辩护律师来讲,前期工作尤为重要,前期工作关系着案件的质量高低和诉讼的效果好坏,扎实的前期工作能为代理律师诉讼策略的顺利执行提供可靠保证。详师按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案件事实,确定当事人可能涉嫌罪名,开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为顺进行专项辅导奠定良好基础。同时积极主动的与委托人交流沟通也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内容,而更多的是为自己的当事人赢得相对较好的条件,对于案件本身也可以取到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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