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和阮某某共谋,由阮某某提供个人资产证明,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指使人员办理信用卡并从中赚取手续费。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先后指使被告人朱某某、汤某某,以及游某某等4人(4人另处)等人在成都市办理某银行高额度白金信用卡,后由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等人采用POS机刷卡套现的方式,将信用卡授信额度刷出并收取提成及养卡费,余下现金由被告人朱某某、汤某某等人挥霍一空。其中,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某未归还透支本金共399479.32元。
二、办案过程
自 2014年9月26日接受被告人近亲属委托后,本律师先后4次会见被告人,了解、核实案情,提供法律帮助和传递家属问候;及时前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制案卷并与承办法官交流法律意见;在开庭过程中主要从量刑角度多方面提出对被告人有利意见,供合议庭裁判时参考。
三、辩护思路
本案的被告人汤某某系,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犯罪获利较机关指控数额小,且被害人中国银行存有一定监管责任等诸多法定或酌定从宽量刑情节,恳请合议庭评议时充分考虑,对被告人汤某某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合议庭采纳了本律师的量刑辩护意见,被告人汤某某犯信用卡,判处5年,并处人民币五万元。
五、办案心得
是常见,犯罪数额的认定对被告人量刑有重要影响,是展开辩护时需要重点关注和细致把握的地方;同时,在的信用诈骗中,合理区分主、从犯也是刑事辩护需要重点关注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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