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初中肄业。2017年10月22日因涉嫌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一审判处诈骗罪十年,并处一万元。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在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并认真审阅了证据材料,就案件事实情况等和被告人做了详尽的沟通。
三、辩护思路
总的辩护意见:
1、本案中,没有充分证据证实上诉人李某向被害人王某、张某某采用了虚构或隐瞒股指期货交易软件真实性的行为。相反,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张某某对“股指期货交易软件”的陈述存在重大差异和理解分歧。
2、本案关键且有重大嫌疑的陈某某所作证言与其自身和李某、王某某、王某的陈述均存在重大矛盾,陈某某所作证言的真实性存疑。此外,陈某某涉嫌在李某经营的股指期货交易软件中获利,与本案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不排除其有作案嫌疑,其证言系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孤证,
一审法院直接采信本案唯一中间人陈某某的证言,认定李某“采取诱骗的手段收取被害人王某、张某某交易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已对上诉人李某的定罪量刑产生严重影响。
3、本案中,没有充分证据表明上诉人李某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相反,有证据证明本案侦查人员在讯问上诉人李某时采用了大量的诱导式发间,李某所陈述的“骗”在于他所提供的股指期货交易软件为虚假的,并非诈骗罪中虚构事实的诈骗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排除。
4、依据辩护人所查询的股指期货交易规则,正规的股指期货交易软件与李某所提供的模拟股指期货交易软件在公司营业资质、开户条件、交易保证金、交易杠杆、交易时间、交易手续费上有明显的区别。有证据显示被害人王某、张某某均对此产生了合理怀疑。
5、辩护人通过上诉人家属了解到,王某涉嫌在正规的股指期货公司开户交易和王某在询问笔录中向侦查人员陈述的“5万配资200万”,来撬动更大的交易杠杆以此牟利是相印证的。不排除被害人王某为谋取更大利益,明知李某所提供的股指期货交易软件为虚假的,依然进行交易的可能性。此外,依据被害人王某和张某某出具的《谅解书》、《》,也印证王某、张某某对于李某处虚假的股指期货软件至少是知情的,王某、张某某不存在被骗的现实可能,审法院认定被害人王某陈述因相信被告人李某具有合法的期货交易资质才在其提供的软件中操作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6、根据我们在裁判文书网上关于股指期货同类案件的查询,存在诈骗、非法经营或赌博三类判决结果。这三类不同判决结果的事实证据基础,在于被告人是否存在虚构、隐瞒事实的行为和直接篡改股指期货数据的行为。根据本案案情,没有证据显示李某有虚构或隐瞒该股指期货软件是虚假的行为,相反,有证据显示李某的软件都是来源于网上租赁的,而且该软件主要是王某某和钟某某在操作,李某主要进行的是一个拉拢客户运营该软件的经营行为。这种行为和直接开公司,使用假牌照让被害人信以为真直接交付财物,通过篡改数据或直接开发虚假“漏洞”、“补丁”,以此牟利的骗取行为是有明显区别的。而且这种通过股指期货涨跌的方式,买空卖空的行为,更类似于庄家做庄,买家买大小的赌博行为。
四、办案结果
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我国目前已启动了《期货法》的立法程序。在《期货法》出之前,期货法律规范体系的主体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期货市场的主管机关-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目前正在修订,这是目前系统规范期货市场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作为期货市场的监管机关,为贯彻执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规章。会同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有企业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从而基本上形成了盖期货市场各个主体、各个环节的规章体系,使期货市场法规体系基本健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对期货市场有间接的规范作用。2003年6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0号,简称期货司法解释),作为目前规定最为系统的期货司法解释,对期货市场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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