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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无证驾驶,撞死被害人逃逸后电话自首,卓安团队律师帮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最终免于起诉

发布时间:2020-07-08 11:38:58 浏览:4599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述】——廖某无证驾驶,撞死被害人逃逸后自首,律师帮助下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最终免于起诉。

 

廖某系成都市某公司的总经理,家庭幸福,事业有成。正值人生辉煌时期,天有不测风云,2014年2月一天,21时32分许,廖某驾驶轿车由hy方向沿m大道向成都市区方向行驶,遇行人王某从其行车方向左侧,未按交通信号灯规定向右侧横过路口,廖某驾车将王某撞倒后驾车逃逸,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第二天凌晨,廖某电话投案。

事故调查认定,廖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及第70条第1款相关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确定,廖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同年4月,本案移送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上诉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当事人,在充分取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当事人转达家人的嘱托。

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辩护思路】——廖某存在自首行为;事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廖某系公司负责人,对稳定员工有重要作用。     

 

结合本案情况,辩护人提出了以下观点:

 1、廖某在事发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双方的矛盾得到了有效化解。在案发后,廖某及家属多次向被害人一方真诚道歉,支付了85万元的赔偿款,该赔偿金额远远高于法定的赔偿标准。被害人家属在2014年2月出具了谅解书,对廖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廖某的刑事责任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过错行为造成了事故的发生,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应当纳入考虑。

 3、廖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体现了其悔过自新的态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自动投案的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廖某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一般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廖某此前表现良好,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

5、廖某是家中的经济支柱,有幼小的儿子需要抚养,且系成都某公司的负责人,对公司的正常运转,员工的稳定有重要作用。

 

、【裁判结果】—— 免于起诉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承办检察官考虑到廖某自首行为,积极赔偿以及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害人较大的过错程度,和若对廖某起诉的一系列法律后果及实际结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两减少,两扩大”刑事司法指导方针,最终采纳辩护人意见,对廖某免于起诉。

 

、【办案随笔】——交通肇事罪

 

关于“交通肇事罪”,法律上的一般要求是:一、被告人有违章行为,并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以上,没有死亡后果的要求被告人承担主要责任以上;二、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本案案发时间是夜晚,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横过路口,处于驾驶者廖某视野弱势区域,廖某虽系无证驾驶,但被害人存在较大过错,考虑到廖某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对其免于起诉有着积极的、正面的意义。承办检察官采纳辩护人意见,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案件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遂报请市检察院审批。在检察院的见证下,肇事者和受害人家属签订刑事和解协议书,检察院依法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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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无证驾驶,撞死被害人逃逸后电话自首,卓安团队律师帮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最终免于起诉

发布时间:2020-07-08 11:38:58 浏览:4599次

一、【案情简述】——廖某无证驾驶,撞死被害人逃逸后自首,律师帮助下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最终免于起诉。

 

廖某系成都市某公司的总经理,家庭幸福,事业有成。正值人生辉煌时期,天有不测风云,2014年2月一天,21时32分许,廖某驾驶轿车由hy方向沿m大道向成都市区方向行驶,遇行人王某从其行车方向左侧,未按交通信号灯规定向右侧横过路口,廖某驾车将王某撞倒后驾车逃逸,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第二天凌晨,廖某电话投案。

事故调查认定,廖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及第70条第1款相关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确定,廖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同年4月,本案移送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上诉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当事人,在充分取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当事人转达家人的嘱托。

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辩护思路】——廖某存在自首行为;事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廖某系公司负责人,对稳定员工有重要作用。     

 

结合本案情况,辩护人提出了以下观点:

 1、廖某在事发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双方的矛盾得到了有效化解。在案发后,廖某及家属多次向被害人一方真诚道歉,支付了85万元的赔偿款,该赔偿金额远远高于法定的赔偿标准。被害人家属在2014年2月出具了谅解书,对廖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廖某的刑事责任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过错行为造成了事故的发生,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应当纳入考虑。

 3、廖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体现了其悔过自新的态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自动投案的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廖某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一般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廖某此前表现良好,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

5、廖某是家中的经济支柱,有幼小的儿子需要抚养,且系成都某公司的负责人,对公司的正常运转,员工的稳定有重要作用。

 

、【裁判结果】—— 免于起诉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承办检察官考虑到廖某自首行为,积极赔偿以及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害人较大的过错程度,和若对廖某起诉的一系列法律后果及实际结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两减少,两扩大”刑事司法指导方针,最终采纳辩护人意见,对廖某免于起诉。

 

、【办案随笔】——交通肇事罪

 

关于“交通肇事罪”,法律上的一般要求是:一、被告人有违章行为,并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以上,没有死亡后果的要求被告人承担主要责任以上;二、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本案案发时间是夜晚,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横过路口,处于驾驶者廖某视野弱势区域,廖某虽系无证驾驶,但被害人存在较大过错,考虑到廖某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对其免于起诉有着积极的、正面的意义。承办检察官采纳辩护人意见,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案件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遂报请市检察院审批。在检察院的见证下,肇事者和受害人家属签订刑事和解协议书,检察院依法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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