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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L某涉嫌受贿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做罪轻辩护

发布时间:2020-07-08 17:32:56 浏览:3901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例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

1.2015年12月,被告人L某在签订机械设备租凭合同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G某好处费10万元。

2.2016年2月,被告人L某在采购中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供货商P某的相关企业违规获取采购订单并供货,并收取好处费现金人民币10万元。

二、【辩护思路】

辩护人在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上诉人并认真审阅了证据材料,就案件事实情况等和被告人做了详尽的沟通,也和承办检察官、法院做了有效沟通,并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Ⅰ、被告人L某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数额相对较小,主观恶性不大,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犯罪情节轻微;

Ⅱ、被告人L某在公司内部调查初始,即主动向公司纪委交代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情况,其后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继续如实说明自己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立案调查后,如实、稳定供述自己违法违纪及涉嫌犯罪的事实,属于自首;

Ⅲ、被告人L某在接受公司纪委、检察机关调查期间,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退赃,主动上交全部赃款;

Ⅳ、被告人L某过往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且作为中铁二局下属公司的技术、管理骨干,在诸多国家重点基础建设工程中有突出贡献。

三、【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人L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四、【办案随笔】

本案以受贿罪立案,二位律师为其成功辩护,法院最终以轻罪判处其缓刑。本案成功的关键在于把握两罪区分,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业、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有公司、企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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