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述】
2010年3月左右,被告人X某应聘到成都某肥料公司工作,担任公司销售总监,同时负责对外宣传公司投资项目、发展集资参与人。成都某肥料公司成立以来,以扩大公司邮寄生物液肥的研发与生产的名义对外宣传,并以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二十五年息作为投资回报,吸引集资参与人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的担保方式为成都某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销中心。合同签订后,集资参与人将现金直接交到成都某肥料公司会计处。
二、【辩护思路】
以无罪辩护为基础,结合罪轻辩护,田银行律师提出以下辩护要点:
(一)、本案系而非个人犯罪;
(二)、被告人属于;
(三)、指控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0053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判决结果】
一审判处四年二个月,并处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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