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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卓安团队律师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

发布时间:2020-07-09 11:04:17 浏览:11760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例简介】

被告人利用在担任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12年3月1日在广安市省道某公路改建工程项目评标过程中,对贵州省A公司和凉山B公司给予关照,并在事后通过杨xx收受中标单位感谢费人民币现金50万元。

二、【辩护思路】

1、在侦查阶段、辩护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2、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提出调查取证申请

3、在诉讼阶段、辩护人向法院提出了申请调取、复制同步录音录像申请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向法院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Ⅰ、起诉书指控黄xx构成受贿罪的事实错误,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所认定事实未能排除合理怀疑,黄xx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款项;

Ⅱ、被告人黄xx的有罪供述均系在办案人员威胁、强迫等情形下做出,事实为被告人一直陈述无罪并有相应证据证实,故被告的有罪供述应予以排除;

Ⅲ、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黄xx犯受贿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认定的事实错误。恳请一审法院判处被告黄xx无罪。

三、【判决结果】——有期徒刑八个月

卓安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多次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家属积极沟通,寻找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走访相关知情人员,与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积极沟通,积极为被告人争取宽大处理。法院认定被告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Ⅰ、起诉书指控黄xx构成受贿罪的事实错误,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所认定事实未能排除合理怀疑,黄xx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款项;

Ⅱ、被告人黄xx的有罪供述均系在办案人员威胁、强迫等情形下做出,事实为被告人一直陈述无罪并有相应证据证实,故被告的有罪供述应予以排除;

Ⅲ、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黄xx犯受贿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认定的事实错误。恳请一审法院判处被告黄xx无罪。

四、【办案随笔】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运用,在本案中,被告人上诉人黄xx的供述虽部分为有罪供述,但其背景是:

(一)被告人黄xx被羁押后,一直向办案人员陈述其无罪、没有收受款项的事实,但办案人员不予理会,也不予记载。

(二)同时办案人员采取疲劳、威胁等手段强迫被告人认罪。若被告人不做有罪供述,办案人员将不予安排会见律师、不予取保候审。同时,被告人患肝病等多种疾病,无法承受长时间审讯,家中还遭遇巨大变故;

(三)相关办案人员以认罪后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且可以马上取保候审为承诺。

故被告人在此背景下作出了有罪供述。因此,该供述是属于在刑讯逼供或疲劳审讯下做出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二条第八款的规定:该类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并且,根据上诉人的当庭陈述,其被迫做有罪供述的原因,除因办案人员的威胁、诱供、疲劳审讯以外,在本案后期存在辩诉交易,检察官以认罪免处为条件,换取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该交易的文字内容,被告人向法庭提交多份通讯的短信记录,将充分证实了家属、一审辩护律师与办案人员之间关于该交易的交流内容。

而被告人在关押期间通过在看守所一直向外通信等行为一直说明其无罪的情形。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藏匿的自书字条。因被告人在办案单位接受审讯期间,其陈述自己没有收钱,但办案人员不予相信,也未记录其没有收钱的陈述,于是被告人写了字条藏匿在办案单位的审讯房间,写明未收钱的事实;

(二)被告人的书信。被告人在可以通信期间,一直向其家属写信说明其未收受款项、无罪的情形;

(三)被告人家属向相关部门反映的书信。被告人家属在收到被告人的书信后,立即将相关情况写明后,邮寄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以说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以求关注。

因此,以上证据可以看出,被告人黄xx一直通过各种渠道在陈述自己无罪,而本案的有罪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应该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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