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机关指控:
1.2016年6月,被告人Q某通过被告人L某、Y某、Q某的介绍,将“某某”平台系统引入四川,该平台的模式是通过虚拟股拆分和发展下线来获取利益。
2.被告人L某直接和间接发展428名下线;
3.五被告人积极参与传销组织,并在组织中承担管理、宣传、培训等职责,以推销“某某币”等虚拟货币为名,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二、【辩护思路】
辩护人在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上诉人并认真审阅了证据材料,就案件事实情况等和被告人做了详尽的沟通,也和承办检察官、法院做了有效沟通,并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I、公诉机关计算发展人数依据的证据“团队结构图”体现的是账号数量而非真实的传销人员数量,本案中大多数人均陈述为了对碰奖励一个人会开多个账号,或者借用他人身份证开账号充当自己发展的人数,并且还存在上级安排账号人数的情况,故团队结构图较实际发展人数大量虛高;
II、本案中作为“团队结构图”的电子数据提取程序不符合规定,从而无法辨别证据真实性,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Ⅲ、辩护人通过对判决的大数据检索,得到与本案类似的判决文书两例,裁判思路均采取了在“团队结构图”人数统计存在无法排除的漏洞时,认定控方关于“情节严重”的指控依法不能成立,应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角度出发量刑,并适用了;
IV、L某经朋友介绍开始投资“某某网”,参与传销活动,其不属于传销组织的创造者和制定者,所处地位和作用较小,获利微小,属于; 且L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主要案件事实,供述稳定,悔罪态度好,依法应认定为坦白;
V、L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满足适用缓刑的条件; 且L某家庭情况特殊,与妻子从事个体户经营,需要抚养年龄分别仅3 岁和6岁的两位女儿,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根据同案同判司法指导原则,对L某依法宣告缓刑。
三、【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人L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三年,缓行四年,并处人民币五万元(缓行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四、【办案随笔】
本案二位律师为其成功辩护,法院最终判处轻刑有期徒刑三年,缓行四年。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L某直接、间接发展428名下线的事实在证据层面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指控的依据 “团队结构图”体现的是账号数量而非真实的传销人员数量,且电子数据提取程序不符合规定,从而无法辨别证据真实性,认为控方关于“情节严重”的指控依法不能成立,应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角度出发量刑,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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