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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

发布时间:2020-07-09 14:16:29 浏览:8049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宁某,男,汉族,2017年8月17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一罪被资阳市安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23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二、辩护思路

(一)起诉书中认定的宁某贩卖冰毒给李某收取毒资300元,贩卖冰毒350克给陶某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

(二)对于起诉书中其它两起贩卖行为予以认可,但其具有坦白从轻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同时现场挡获的冰毒并未流入市场,社会危害信相对较小,宁某是家中独子、父年岁较大,恳请法庭在量刑时情考量。

三、办案结果

在办案律师的努力下,本案被告人宁某于2018年5月23日法院宣判。宁某及家属对姚志刚律师为本案所作的努力表示感谢。

四、办案随笔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宁某被指控涉嫌贩卖、运输毒品案,属于情节严重的犯罪,且而经过承办人员全面的分析,提出起诉书中认定的宁某贩卖冰毒给李某收取毒资300元,贩卖冰毒350克给陶某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同时,对于起诉书中其它两起贩卖行为予以认可,但其具有坦白从轻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现场挡获的冰毒并未流入市场,社会危害信相对较小,宁某是家中独子、父年岁较大,在量刑时请考量。承办法官也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维护了宁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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