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述】
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W(另案处理)得知资阳市雁江区某小学舍扩建工程(施工标)将进行公开招投标后,为达到中标目的,找到该项目的实际招标代理机构四川省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代理机构为贵州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D,请D帮助其中标,并承诺给D40万元,D表示同意。在该项目招标公告挂网时,D在招标公告中设置了投标人需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和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资质的投标人资质条件以帮助W减少竞争对手,还让W找几家同时符合上述资质的公司来参与投标以避免流标。之后W联系到四川某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邻水县某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投标。
二、【辩护思路】
以无罪辩护为基础,结合罪轻辩护,田银行律师提出以下辩护要点:
(一)、被告人不构成;
(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且系初犯,认罪悔罪的同时积极退赃。
三、【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两年,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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