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述】
2012年7月9日至2015年1月27日期间,J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XX项目不具备发包条件以及已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事实,重复与十二家建设单位或个人签订施工合同,收取了被害单位或个人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消费,致5120万元无法退还。
二、【辩护思路】
以罪轻辩护为基础,田银行、崔霞律师提出以下辩护要点:
1、本案属于;J某作为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应承担单位主管人员的相应法律责任:
2、现有证据不能证实XX公司收取A公司保证金时,即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该指控,证据不足。
3、指控XX公司收取了B公司保证金250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仅能证实收取的履行保证金76.99万元。
4、J某“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先以信电投案”、后“确已准备去投案”,公安机关虽然在某局将其挡获,但是依法应当视为J某自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的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三、【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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