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机关指控:
2017年5月2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Y某、Z某、L某纠集上诉20余名男子到位于解放路附近的某办公室,Y某指挥多名手持木棍的藏族男子对办公财物进行破坏。藏族男子还对现场工作人员刘某某、黄某某、侯某某、廖某等人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刘某某右下肢擦伤,黄某某多处体表擦伤,侯某某头皮裂伤,全身多处体表擦伤。
二、【辩护思路】
Ⅰ、被告人Y某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不同于一般寻衅滋事者的卑劣动机,案发现场发生打砸不是被告人Y某等的预先策划的结果,而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结合行为动机和犯罪故意两个方面,被告人Y某的主观恶性小,犯罪性质较轻。、;
Ⅱ、本案受害方某公司违规损害Y某等人合法利益在先,对该案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激化矛盾的责任,且不排除被害方故意激化矛盾的可能;
Ⅲ、被告人Y某与同案L某、Z某二人在该起案件中发挥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
Ⅳ、被告人Y某主动赔偿某公司的财物损失和相关员工的医药、误工等费用,达成和解协议,获得受害方谅解;
Ⅴ、被告人Y某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具有良好的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需要赡养七十四岁高龄的父母,需要抚养6岁、13岁的幼子,此次涉嫌犯罪未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且系初犯、偶犯。
三、【判决结果】
判处八个月。
四、【办案随笔】
本案的案件为,本案当时双方是因邻里之间的常见纠纷升级而引发矛盾冲突,不存在深仇大恨,也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如果双方均能够以积极、理性的态度协商处理彼此之间纠纷,本可以避免如今双输结果的发生。案发过后被告人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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