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9 年初,被告人彭某与男友符某(已判)根据母亲段某(已判)的安排,在成都市某区负责经营货运部。段某将在广州接收的淫秽、盗版光碟发运至成都,由彭某交付收货人。
2009年6月,成都市某区公安局及文广局在货运部查获淫秽光碟12 余万张。随即彭某将此告知段某。
2009年8月,段某通过广州货运部将5000 张淫秽光碟托运至彭某负责的货运部,当日被公安机关和文广局查获。
2010年,彭某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成都市某区公安局。此后彭某外逃,2011 年 11月25 日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案情。
三、辩护思路
1、彭某主观“明知”淫秽物品的证据不充分, 因此指控彭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缺乏主观构成要件而不成立;
2、即使彭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具有、未遂、自首等法定减轻情节,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看均符合适用的条件。
四、办案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彭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未遂),判处三年,缓刑五年,并处一万。
五、办案心得
本案对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主要是从被告人的从轻处罚情节进行辩护,辩护律师通过大量的阅读案卷、搜集相关有利资料,制定合理完善的辩护方案,最终被告人取得较轻的判罚,承办律师的工作态度及取得的案件结果得到被告人及家属的强烈认可和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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