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戴某等人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中戴某贩卖冰毒26.23克,麻古5.54克,摇头丸0.4 克,其他被告人也贩卖不等的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
二、办案过程
卓安团队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戴某的辩护人。律师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出庭参诉,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最终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结案。
三、辩护思路
方指控戴某贩卖毒品的证据间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证,指控其贩毒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戴某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涉及的主要毒品没有冰毒含量,戴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较小、可塑性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律师结合事实,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充分的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利益。
四、办案结果
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十年六个月,并处三千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案情复杂,承办律师积极与本案当事人及其亲属沟通,详细了解案情的来龙去脉,做好案情的分析和证据的调查取证,及时的会见当事人,使程序开展顺利,被告人对承办律师工作较满意。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