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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安团队律师为杨某积极代理控告,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欧某等七人最终与杨某达成和解

发布时间:2021-01-15 16:48:15 浏览:413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3年5月25 日晚,因委托人杨某得知女朋友在 ktv 唱歌后,且时间已经接近凌晨,告知她尽量早点回来,不想会引起在场其他人的不悦,因担心安全问题,杨某决定到ktv 接女朋友回来,到场之后,嫌疑人袁某雅便出口伤人,并先出手打人。未等杨某反抗,ktv 内的一行人等开始围殴杨某,其中欧某用打碎的啤酒瓶刺向杨某的面部,之后欧某、袁某雅、汪某东、黄某等7人仍对杨某围殴,后警察到场予以制止,杨某本人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后经四川大学华西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的损害后果。


二、办案过程

本案系一起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代理案件,主要工作系协助被害人与被告人方面进行磋商与谈判,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1、委托后立即到派出所与警官口头沟通案件情况;


2、陪同委托人与从犯家属谈判两次,其中一次是晚上十一点过,委托人第一次每家要 30万,后来开口每家要 20万;

3、陪同委托人一起到华西做鉴定;

4、鉴定结果出来后,从犯被取保候审,然后到邛崃递交书面的法律意见书,要求取消取保候审,从重处罚;

5、单独与主犯家属在律所谈判了3次;

6、周六家属与主犯家属谈判,最终以15万元达成谅解协议;

7、期间不定时与承办警官电话沟通。

三、辩护思路

1,主观上行为均受伤害故意的支配:

从本案发生过程来看,纠纷的引起和激化主要是因袁某雅和汪某东,且因袁某雅先动手打人而引起群殴,因此七位嫌疑人殴打过程中均持有伤害的主观故意。

2,七位嫌疑人的行为性质不宜作区分,均应属于故意伤害行为,但可分主从犯.
在同一主观故意的支配下,且嫌疑人均对杨某有殴打行为的情况下,应当将其行为全部界定为故意伤害行为,但因各自起到的作用不同,可区分主从犯,起因于袁某雅,并由袁某雅激化矛盾,欧某系伤害行为的主要实施者,其他嫌疑人系伤害行为的积极参与者,因此行为性质均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行为。


3,初步造成了轻伤的后果,不排除发展为重伤的可能性。
经四川大学华西鉴定中心鉴定,对损伤程度初步鉴定为轻伤的后果,但如果后期上下颌恢复情况不好,影响咬合,或者伤疤稳定后达到毁容的程度,均有可能转化为重伤的可能性,且轻伤已经构成我国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追诉标准,应当依法追求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四、办案结果


经被告人家属与杨某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家属支付杨某各项赔偿费用15万元人民币,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五、办案心得


在本案中,系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工作,主要针对民事赔偿部分,工,做的主要内容系协助被害人及家属与被告人方进行谈判,尽量达成和解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则代理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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