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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1-15 17:16:47 浏览:3511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0年8月27日,被吿人付某某租用成都市某住房。2011年2月28日,付某某通过熊某租用成部市某住房,并由付某某购买制毒原材料及工具在此房内制毒。

二、办案过程

在付某某被逮捕后,其家属于2012年1月6日委托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承办律师随即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并在一审判决之后提起上诉,准备了强力的辩护词。

三、辩护思路

1、公安机关在某住房查获的白色晶体65克系被告人购买用于自己吸食,不能计入其制造毒品的数量;

2、公安机关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称重鉴定等均无付某某的签字确认,且公安机关从现场不锈钢滤网内查获的毒品残渣和白色晶体经称量数量与付某某所供述的数量相差较大,不能认定为付某某所制造;

3、现场查获的毒品大部分为液体,应认定为制造毒品未遂;

4、付某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且本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四、办案结果

判决付某某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五、办案心得

承办律师在接到当事人亲属的委托后,在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付某某,详细了解了全案。并且认真仔细的准备了辩护词。作为辩护律师,如何维护被吿人的合法权益,是值得不断去努力和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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