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陈某某等人分别于 1993年7月3日、7月18日、7月21日违背被害人毛某某、张某某等四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奸淫四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开庭审理本案。
二、办案过程
卓安团队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立即前往会见嫌疑人,并查阅案件证据材料,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在本案中,陈某某在归案之后,认罪态度较好,还可以综合考虑从轻处罚,律师结合事实,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充分的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利益。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判处十五年,三年。
五、办案心得
本案对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主要是从地位的认定和其他从轻情节进行着手辩护,辩护律师通过大量的阅读案卷,制定合理完善的辩护方案,最终虽然法院并未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属于的辩护意见,但承办律师的工作态度及取得的案件结果得到被告人及家属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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